第壹,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其法律人格所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包括具體人格權和壹般人格權。
具體的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不受傷害或殺害的權利,或免受傷害或殺害的權利,以及獲得維持生命的物質必需品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的權利。這也是人權中最基本的權利。
(2)人身權利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完整性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範圍,對身體權的侵害不壹定要造成對生命健康的損害。
㈢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技能以及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4)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自己的姓名、使用自己的姓名、改變自己的姓名以及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壹種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名稱的命名、使用、變更,以及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五)姓名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於其他組織而確立的特定標誌。法人名稱應當反映其業務性質、經營活動和隸屬關系。
(6)肖像權
肖像是指對公民身體的外在表征,通過傳統藝術和現代科學,如雕塑、攝影、肖像等,客觀再現人體的外在表征。肖像反映了肖像的真實形象和個性特征,所以肖像離不開特定人的個性。因此,肖像權是公民享有自己的肖像利益,排除他人侵犯的人身權,是以公民的形象和特征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七)名譽權
聲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聲譽、商譽、資格和成就的評價和總結。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其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
(8)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不公開或不讓他人知道其個人秘密的權利。
(九)債權
社會對民事主體經濟能力的相應信任和評價,以及維護和保持人格的權利。作為民事主體,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機構也不得侵犯這壹權利。
壹般人格權:人格獨立權、人格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第二,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據壹定的行為或關系而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身份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各種身份權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身份權主要包括:配偶權、親權、親權(監護權)、榮譽權以及知識產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中的身份權。).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四節中的人身權
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姓名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依法使用和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壹百零二條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第壹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壹百零四條婚姻、家庭、老年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零五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