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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關系

人們在購買或維修房屋時,往往需要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那麽什麽是土地使用證,什麽是建設用地許可證呢?它們之間有什麽聯系和區別?今天金昌老師來為大家解答這些疑惑,特意為大家整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土地使用許可證的區別與聯系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確認建設項目的位置和範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律憑證,也是建設單位使用土地的合法憑證。沒有這個證,用地單位是違法的,房產中介的賣房行為也是違法的,所以無法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

主要功能:

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根據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即使取得了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占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

法律依據

為保證城鄉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什麽區別?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確認建設項目的位置和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律憑證,也是建設單位使用土地的合法憑證。(沒有這個證的用地單位是違法的,房產中介的賣房行為也是違法的,無法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文件,受法律保護。

兩者的作用、發放部門、發放對象、接收時間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主要處理項目的選址、性質和用途,由規劃部門發給建設單位,壹般在征地前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主要控制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由國土部門向產權單位或個人發放,壹般在工程竣工後收取。

提醒:土地使用方面,除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還有建設用地批準書。它是建設單位或個人的用地申請經法定程序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或個人頒發的證書,是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合法憑證。根據國家規定,《建設用地批準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並出具,壹般在項目建設前領取。

哪些房子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

市轄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職工購買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居民自建住房和依法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住房,必須辦理住房用地登記手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以上是土地使用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區別和聯系。大家都知道買房子或者修房子需要什麽樣的資料,會省去很多麻煩。如果需要其他法律知識,也可以提供在線法律咨詢。歡迎大家積極咨詢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