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的法律行為。?
委托執行是指因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外國法院管轄範圍內,由立案法院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的壹種制度。民事訴訟法中委托執行的目的是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
協助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的法律行為。
擴展數據:
80萬!安徽法院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行政機關開出最大罰單。
安徽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法院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後,將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權變更全部無償登記到第三人名下,導致該案654.38+07萬余元無法執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勝訴權利。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懲治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違法行為,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近日以拒不履行協助法院執行義務對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80萬元罰款。
蕪湖中院復議後,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處罰決定。據悉,這是迄今為止,安徽法院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行政機關開出的最大壹張罰單。
翟某因投資建設項目需要向馬某借款,馬某訴至南陵法院。判決生效後,翟某仍拒不償還,馬某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馬主動聯系執行法官,告知其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保全被執行人翟某在某文化公司享有的股權。
接到這壹線索後,執行法官立即通過全國企業公示信息系統查詢,發現翟某並無此股權。經查,南陵法院於2017年8月8日凍結了翟某股權(標的金額為17萬元),凍結期限為2017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並向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了通知。
但該局在收到法院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後,未經南陵法院許可,擅自解除凍結,將翟名下全部股份無償登記給第三人。
雖然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張根據其他法院的協助通知書履行了協助義務,並未擅自轉讓,但其相關函件不能與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財產保全裁定相抵觸,也不能成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免責條件。
擅自解封、轉讓被申請人名下股權,致使654.38+07萬元的案件無法執行到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勝訴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之規定,南陵法院對該局處以罰款80萬元,並責令其追繳其擅自處分的財產。
百度百科-協助執行
人民網-80萬!安徽法院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行政機關給予了最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