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成都天府文化園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法定機構改革試點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天府文化園(以下簡稱天府文化園)的規劃、建設、運營、開發和管理。天府文化園的具體範圍由天府文化園規劃確定。第三條(基本原則)
天府文化園建設要堅持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堅持產城融合、綠色生態發展的理念,堅持文物保護、傳承與活化相結合,嚴格節約資源和環境準入條件,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四條(管理制度)
成都天府文化園發展服務局(以下簡稱發展服務局)履行法定機構職責,負責天府文化園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和綜合協調。發展服務局由青羊區人民政府管理。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青羊區人民政府、街道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天府文化園的生態環境、生產安全、市場監管、社會治安、公共衛生、城市管理、社區發展、治理等社會事務。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青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天府文化園的開發建設和產業發展給予支持。第五條(法定組織的責任)
發展服務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天府文化園區產業規劃、城市設計、城市更新規劃等。,並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天府文化園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制定產業發展相關規則和指南,並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天府文化園運營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天府文化園的開發建設;
(四)負責天府文化園的招商引資、項目推介、企業服務、營商環境優化、宣傳推介、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五)監督管理建設運營單位參與天府文化園建設;
(六)協調市人民政府和青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天府文化公園履行各自職責;
(七)承辦青羊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青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發展服務局辦理本條前款規定的法定行政許可事項。第六條(規劃管理)
天府文化園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青羊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發展服務局辦理,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天府文化園其他類型規劃由發展服務局組織編制,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發展服務局根據授權行使相關規劃和管理職能。第七條(土地使用)
天府文化園內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天府文化園規劃和產業發展的需要。第八條(投資項目管理)
天府文化園內的投資項目由開發服務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管理。第九條(招標和采購管理)
天府文化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標的,或者使用財政資金在天府文化園內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或者政府采購。招標或政府采購應在統壹平臺上進行。第十條(政府服務)
發展服務局要創新服務方式,簡化程序,提高服務效率,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
青羊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為天府文化園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政務服務,支持發展服務局做好相關工作。第十壹條(天府文化公園的運營)
開發服務局可以依法利用天府文化園的國有土地和國有資產,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為天府文化園的開發、建設和運營籌集資金。第十二條(產業優惠政策)
除享受國家、省、市優惠政策外,發展服務局可根據天府文化園產業規劃,制定引導產業集聚、支持產業發展、鼓勵產業創新的優惠政策。第十三條(創新發展政策)
天府文化園要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整合人才、信息等資源,促進創新集群和產業集群融合發展。
鼓勵國內外500強企業、龍頭企業、組織或行業協會在天府文化園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
鼓勵在天府文化園設立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咨詢、知識產權交易、商務咨詢等專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