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外,從檔案的特點來看,也可以知道人事檔案錯了可以改,補充說明如下:現實由於員工還在工作,其人事檔案成為人事(勞動)部門正確使用人才、合理解決工資的重要依據。直接為現實工作服務,是人事檔案區別於其他檔案的重要標誌。真實性這是人事檔案真實的基礎和前提。人事檔案必須整體內容完整,單項材料客觀真實,為用人部門提供優質服務。c .動態人事檔案歸檔後,其內容不是靜態的。隨著當事人生命路徑的延伸,會不斷形成壹些反映新信息的文件材料。因此,人事檔案必須重視新材料的收集和補充,努力縮短檔案與員工實際情況的時間差,這就要求人事檔案必須打孔裝訂,以便隨時補充新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檔案館向社會開放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保存二十五年。經濟、教育、科技、文化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時間不超過二十五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檔案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25年以上。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八條檔案館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利用創造條件,簡化程序,提供便利。有合法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不按規定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檔案利用涉及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和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未開放檔案。
第三十條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移交單位* * *負責。未移交圖書館的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保管單位負責,移交時應附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