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雙方約定,壹方向另壹方披露的書面或口頭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約定,將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保密協議壹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分為單邊保密協議和雙邊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壹方對另壹方負有單方保密義務的協議。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壹般限於保密崗位的工作人員。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不得泄露、贈與、轉讓、銷毀或協助第三方侵犯公司商業秘密。除上述保密崗位外,不壹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知悉公司秘密,也應納入保密主體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的家屬、朋友也應負有同樣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