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
1.被抽查車輛的實測技術參數應與公告公布的參數壹致。標準中有誤差要求的,應當符合標準要求,沒有誤差要求的,應當符合公告管理的相關規定。
2.被抽查車輛的配置應與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壹致(包括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記錄參數的補充或變更)。
3.被抽查車輛強制檢驗項目的性能指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1)標準有生產壹致性要求的,按標準規定的生產壹致性要求進行檢驗和判定。
(2)標準無生產壹致性要求時,應按型式試驗的要求進行抽樣、檢驗和判定。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進行雙倍抽檢;如果雙采樣樣品符合標準要求,則判定為符合要求,否則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3)對型式試驗樣品的生產和數量無壹致性要求的,應抽取壹個樣品進行檢驗(對於破壞性檢驗項目,每個破壞性檢驗項目可抽取壹個樣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進行雙倍抽檢;如果雙采樣樣品符合標準要求,則判定為符合要求,否則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4)當公告規定的強制性標準項目檢驗結果符合要求時,判定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車輛的參數應與出廠車輛合格證及上傳信息壹致。
(2)判斷
經驗證,符合(1)要求的,判定壹致性檢查通過;如果存在壹個或多個不符合項,則確定壹致性檢查失敗。
(3)樣車(樣品)
1.中介機構負責取樣樣車(樣品)。
2.壹致性檢驗的樣車(樣品)從企業的成品(零部件)庫或生產線、銷售、車輛註冊等環節隨機抽取。
3.樣品車(樣品)應由企業代表在樣品密封單上簽字確認。
(4)實施
1.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並發布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的重點企業、產品類型和項目範圍。必要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專項工作計劃,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補充。年度工作計劃和專項工作計劃制定的主要信息來源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業生產壹致性信息、公安交管部門通報的涉嫌違法機動車產品信息、缺陷車輛產品召回信息、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車輛環保生產壹致性監督管理信息、 相關管理部門和媒體反饋的產品壹致性和客戶投訴信息、車輛生產企業上傳的出廠車輛信息、企業生產壹致性報告信息。
2.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是從生產企業、營銷、註冊登記等環節選擇車輛進行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壹致性檢查。
3 .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結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報相關車輛生產企業。
4.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車輛生產企業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分析原因,對不符合生產壹致性要求的產品(包括已售出的產品)進行追溯和糾正,恢復保證生產壹致性的能力;並采取有效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五)現場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中介機構對車輛生產企業進行以下內容的現場檢查:
1.企業的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
2.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計劃;
3.企業生產壹致性信息年報;
4.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原因;
5.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影響範圍;
6.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
7.企業限期整改效果的驗證;
8 .企業《合格證》發放和出廠車輛信息上傳管理;
9.其他需要現場確認的事項。
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應明確檢查內容(以上1至9的全部或部分),成立檢查組並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並向中介機構提交檢查報告;中介機構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後,將檢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企業自願申請的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遵循企業自願參與的原則。
車輛生產企業可以主動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經檢驗符合生產壹致性要求的車輛生產企業,其相關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以下簡稱免檢備案)後,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可以申請免檢安全技術檢驗。可申請免檢備案的車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有關部門確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1)申請條件
1.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必須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1)申請的汽車企業應為獲得生產準入許可並在公告中列出的獨立法人企業,申請車型應涵蓋公告中所有生產地址的企業所有車型。
(2)申請的摩托車企業應是獲得生產準入許可並在公告中上市的集團公司,或獨立企業(公告中有獨立編號的企業),申請必須包括自身及其所有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委托加工企業;申請車型應涵蓋公告中企業的所有車型(輕便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除外,下同),包括下屬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產的所有車型。新增獨立企業在取得生產準入許可滿壹年後,可主動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集團公司新增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在取得生產準入許可滿壹年後,方可主動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
2.車輛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符合合格證、車輛識別代碼(VIN)備案和使用等行業管理規定,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無重大質量投訴。
3.整車企業應遵紀守法,認真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整車企業應具有與其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規模,具有良好的生產經營條件和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
4.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計劃得到有效實施。
5.所有整車產品在量產時都能持續穩定地滿足壹致性要求。
(2)申請程序
1.企業主動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企業自願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申請書(見附表1)。
(2)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計劃。
2.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中介機構組織檢查組對企業生產壹致性進行監督檢查。
(3)檢查和批準程序
1.中介機構組織的檢查組由車輛行業的產品專家、檢驗檢測專家、具有汽車行業背景且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等相關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現場檢查“工日”是根據企業的規模確定的。
2.現場檢查主要包括:
(1)企業執行國家相關法規和標準情況審查
現場檢查了解相關產品技術來源、合格證發放、出廠車輛信息上傳管理、車輛識別代碼(VIN)備案和使用、子公司(分公司)設立等情況。
(2)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的審查
根據《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評審表》(見附表2),審查企業在技術管理、采購、生產和檢驗過程中是否具備保證產品生產壹致性的能力,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計劃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3)車輛生產場地和配置驗證
檢查車輛產品批量生產地址與公告地址的壹致性;檢查現場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要總成、零部件的名稱、型號、主要參數、生產廠家等信息與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主要配置記錄表的壹致性。
(4)車輛檢測線的檢查
檢查檢測線是否能完成新車註冊的所有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參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21861)中規定的線內和線外檢驗項目)。
審查檢測線的檢測能力是否與生產批次相適應;檢測線布局是否合理;設備和儀器的精度是否滿足測量參數的要求;設備和儀器的驗證、校準狀態和標識;審核檢測線管理文件的制定和實施。
檢測線終端應建立計算機處理控制系統,能自動顯示、打印和存儲檢測線檢測的數據和結果,檢測數據應滿足存檔五年以上的要求。
(5)在線檢驗前,樣車應取自生產現場或成品倉庫。
從通過企業自檢的成品車中隨機抽取樣車,對檢測線覆蓋項目進行復檢。當某型樣車的壹次檢驗結果不合格時,允許對同壹項目檢驗加倍抽樣;當雙抽樣車全部合格時,判定該項目合格,否則判定不合格。
(6)關鍵總成和零件的強制檢驗。
關鍵總成和零部件的強制檢驗項目由現場檢驗組根據產品特點、企業生產情況和市場反饋信息確定。檢查組抽取總成和零部件樣品,委托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強制性檢驗項目。樣品封存後,企業將在規定時間內送達指定檢測機構。
3.產品壹致性監督檢驗程序
中介機構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應在市場銷售環節或企業成品庫中隨機抽取樣品車輛進行產品壹致性檢驗,抽樣應覆蓋企業各品牌、主要結構類型的車輛;樣車封存後,企業在規定時間內交由指定檢驗機構對所有強制檢驗項目進行評估或檢驗。
決定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壹時,檢驗結論為“不通過”,否則,檢驗結論為“通過”:
(1)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執行產業政策法規不符合。
(2)在產品符合性保證能力評審中,被拒絕條款不符合,或壹般條款不符合率超過20%。
(3)車輛生產場地與配置驗證不符,對產品壹致性有影響。
(4)樣車在生產現場或成品倉庫取樣,在線檢測結果不合格。
(5)關鍵總成和零部件強制檢驗結果不合格。
(6)產品符合性檢驗結果不合格。
未主動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的企業,認真整改後可以重新申請。
5.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提交檢查報告(包括企業質量體系、產品檢測等。)給中介。中介機構對檢測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後,將檢測結果上報工信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介機構提交的檢驗結果進行審核,對符合生產壹致性要求的整車生產企業產品辦理免檢備案。備案產品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可以申請免檢安全技術檢驗。
(4)免檢備案的變更管理
1.當已註冊免檢產品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場地、生產能力、主要生產工藝和加工方法的變化,關鍵生產設備的變化,檢驗線的變化等。),對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要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情況進行補充檢查或復驗。
2.已獲免檢註冊的產品發生變化,涉及公告變更或擴大的,要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並按照公告的管理要求申請變更或擴大。公告中已批準變更或擴建的產品可自動註冊免檢,但該產品將是未來後續評估的重點。
3.該企業產品已申請免檢。如果企業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能夠滿足新產品增加帶來的擴大產能和檢驗能力的要求,公告批準的同類新產品可以自動申報免檢,但該產品將是未來跟蹤評價的重點。
(5)後續評估
1.產品免檢備案自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之日起四年內有效,期滿自動終止。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企業可重新申請並接受檢驗。
2.有效期內,企業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企業生產壹致性信息年度報告。
3.在有效期內,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將對獲得產品免檢備案的企業進行壹次跟蹤評價,必要時也可隨時進行抽查。
4.對於本細則實施前已經獲得免檢備案的企業和產品,在本細則實施後,可以進行跟蹤評估,確認產品是否可以繼續保持免檢備案。
(六)整改、停業或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暫停或者取消其部分或者全部產品的免檢備案:
1.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的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中不能達到生產壹致性要求的;
2.違反國家相關政策和公告、合格證、VIN等相關管理規定的;
3.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4.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企業生產壹致性信息年度報告的;
5.在後續評估中發現企業保證生產壹致性的能力存在問題,對產品壹致性有影響的;
6.在後續評價中發現產品壹致性不符合要求,如產品安全、環保、節能等達不到強制性標準法規要求,或者技術參數、配置、性能指標與公告中核準的不壹致;
7.國家有關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嚴重問題的;
8.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已過期,未重新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驗的。
被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產品免檢備案的企業,應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撤銷產品免檢記錄。
產品實施免檢備案的企業,自公告取消之日起,自動取消產品免檢備案。
備案免檢產品自出廠之日起2年內予以註冊;超過2年的,應重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1)中介機構負責提出參與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的機構和人員,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核準後,進行資格認定和備案。
(二)各種記錄(如計劃、報告等。)涉及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的均由中介機構備案。
(3)車輛制造企業應:
1.在管理中指定負責生產壹致性的人員,並明確其職責和權限;
2.在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確認原型(樣品);
4.合作提供各種資料、信息和相關資源;
5.對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糾正措施。
(四)承擔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技術工作的中介機構和檢測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暫停相關委托業務直至撤銷委托。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從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時間表:
1.企業主動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
2.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評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