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汙染行業包括哪些行業?最好附上國家部委的文件。

汙染行業包括哪些行業?最好附上國家部委的文件。

新成立的部委及其職能

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

(壹)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軍民結合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交通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規章制度,制定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和通信業運行情況,統計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和通信業應急管理、工業安全和國防動員工作。

(四)提出工業、交通和信息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中央財政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審批國家計劃和年度計劃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擬訂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從事高新技術產業並組織實施,引導行業技術創新和進步,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推動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促進軟件產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振興裝備制造業的組織協調職責,組織制定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的規劃和政策,依托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實施相關重大項目,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引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交通領域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及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制定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及清潔生產促進計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八)推進工業和通信行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引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九)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十)統籌推進全國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重大問題,推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指導和協調電子政務發展,促進跨行業、跨部門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十壹)統籌規劃公用通信網、互聯網和專用通信網,依法監督管理電信和信息服務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通信資源的分配和管理以及國際協調,推進電信普遍服務,保障重要通信。

(十二)統壹分配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臺(站),協調管理衛星軌道位置,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無線電監測、探測和幹擾調查,協調處理電磁幹擾事項,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三)承擔通信網絡安全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職責,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和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政府部門和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絡安全,協調處理網絡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四)開展工業、通信和信息技術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國際組織。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技部的職能是: (壹)牽頭擬訂科學技術發展的規劃、方針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制定國家重點基礎研究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和科技支撐計劃,統籌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技術研究和關鍵技術研究,牽頭組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研究。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科技項目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並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提出重大科技項目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主要職責:

(壹)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建立統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激勵政策。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制定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政策標準,組織制定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發放機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和國家公務員人事管理政策,參與人事管理,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培養,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華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制定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統籌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部與國家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度。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職能。主要職責

(壹)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責任。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財政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制定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國家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制定城鄉規劃政策、法規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審批和實施監督,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審查,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並發布全國統壹的工程建設定額和行業標準,制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評估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會同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提出房地產行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評估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與拆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國家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對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制定勘察設計、施工和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並監督指導其實施,制定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制定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制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申報的審批,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審查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遺產申報, 會同文物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和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職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莊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危房安全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指導全國重點鎮建設。

(九)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城市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推進城市減排。

(十壹)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

環境保護部的職能是:

(壹)負責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起草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制定重點區域和流域汙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根據國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點海域汙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國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和協調地方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和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和海域汙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汙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汙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促、監督、核實各地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總量削減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國家財政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審批國家規劃和年度計劃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參與引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從源頭上承擔防治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國務院委托,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發展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意見,按照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領域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臭氣、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工作。制定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評價,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生態破壞修復。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制定相關政策、預案和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置,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開發利用、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和放射性礦產資源的汙染防治。監督管理核材料的控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環境質量調查、評價、預測和預警,組織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國家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建立和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壹發布全國綜合環境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進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壹)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研究並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國際環境保護條約的實施,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開展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相關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交通運輸部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公路水路運輸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指導。

(三)調控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應急客貨運輸;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

(四)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維護公路、水路運輸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組織公路及其設施的建設、養護和收費;負責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

(六)組織水運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收費;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和海上設施檢查及船舶汙染防治、助航、救助、通信和導航;對船舶代理、外輪理貨、航道疏浚、港口及港口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實施行業管理。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交通行業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

(八)負責部機關和部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指導交通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九)負責政府間交通行業的涉外工作,指導利用外資工作;管理公路水路運輸和國際組織事務,開展國際運輸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管理和指導港航治安工作。

(十壹)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