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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竊電工作的不同階段有哪些法律關系

本文對當前我國反竊電工作中的難點進行論述,分析了竊電行為追究難、竊電證據提取難的法律問題,並基於我國法律體系建立完善的進程下,提出了幾點法律環境改善建議,旨在為反竊電工作提供參考。?

關鍵詞:反竊電;法律問題;改善建議?

壹、竊電行為法律追究難的重要體現?

(壹)認定竊電事實困難、刑事責任難以追究?

電能是壹種人類肉眼無法觀察到的能量,但它卻為國民生活來帶了極大的便利,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電能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可以說,電能是壹種十分特殊的商品,執法部門在進行竊電犯罪的查處時,往往只能夠查獲到遺留在犯罪現場的工具並獲悉竊賊使用的作案手法等,但供電企業電能的具體損失卻只能夠通過用戶用電設備的額定容量或者用戶之前的月平均正常用量進行推算,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了數據的真實性。?

由於供電企業查處竊電所依據的《供電營業規則》為部門規章,法律效力較低,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並不認可《供電營業規則》可作為追究竊電用戶違約責任的依據。因此,供電企業想要將搜集到的證據作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通過法律途徑來追究竊電用戶的違約責任十分困難。民事責任難以追究,追究刑事責任更是難上加難,因我國刑法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犯罪嫌疑人只有在違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法定條件下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許多竊電用戶往往會因為證據不足而被無罪釋放。由於案件很難進入到訴訟階段,且即使案件進入到訴訟階段,用戶的違約用電違約金也難以追討。竊電者在竊電後卻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致使他們常常行走於法律邊緣,不僅竊電者並未得到應有的懲罰,竊電行為也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這給國家的供電事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二)查處竊電的執行力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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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1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關於做好電力工業政企分開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家開展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政企分開改革,此後,供電企業的供用電監督與管理職責轉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供電企業由政府部門轉變為自負盈虧的企業,不再具有行政執法權。由於供電企業只是負責電力供應的企業,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因此在查處竊電行為方面受到諸多限制。由於供電企業與用戶均屬於民事主體,雙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在用戶拒不配合的情況下,供電企業很難追究用戶的責任。且對於供電企業與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可以在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對用戶的計量裝置進行檢查以及當發現竊電行為,為保存竊電證據,是否可以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等問題,壹直存在爭議。此外,在查處竊電行為的過程中也存在反竊電專業水平過低、技術人手不足、執行能力差等問題,這些問題都對有力打擊犯罪帶來了不利的影響。?

二、竊電證據提取的法律問題?

由於竊電通常具有瞬間性的特性,而竊電證據的保存是整個竊電查處過程中最為關鍵的環節,竊電證據保存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了整個竊電查處行動的成敗。若無法保存竊電證據,供電企業將處於十分被動的地位,發生相關糾紛時,用戶可能會以供電企業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供電義務為由訴至法院。為此,依法對竊電證據進行保存,對供電企業來說是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2]。?

例如:某供電企業在對某化工廠實施負荷監測的過程中,發現其負荷呈現為異常特征,時大時小。隨即安排相關人員深入現場進行檢查。經由負荷監測系統對其進行實施觀察,當檢查人員未到達現場時,其負荷在150kw左右,而當其進入現場之後,負荷瞬間達到了500kw。供電企業雖然認為該廠可能存在竊電行為,但由於其竊電手段較為隱蔽,故多次檢查後仍未發現竊電的證據。?

為了能夠獲得該廠竊電的相關證據,供電企業對同類型企業進行了走訪了解,發現該廠存在生產規模與用電量嚴重不符的情況。供電企業將調查材料進行匯總整理後,以“涉嫌竊電”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因公安機關缺乏相關操作手段,在會同技術監察部門,並邀請計量專家***同參與檢查行動的情況下,幾經波折,才最終在現場獲得了竊電的相關證據,依法追究了該廠的法律責任。?

從以上例子可見,由於無執法權,供電企業對於竊電證據的獲取及保存困難重重,用電檢查人員在對竊電行為進行檢查的過程中,必須以合法的手段來實施有效的檢查。在發現有異常情況時,通常應該與公安機關聯合采取行動,借助執法機關的力量才能獲取並保存相關竊電證據。?

三、改善地方反竊電的法律環境?

改善地方反竊電的法律環境是廣大用電檢查人員、供電企業、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反映最突出,要求最迫切的現實問題。目前反竊電工作之所以難以有效開展,主要是因為缺乏具體的針對反竊電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盡管《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都對竊電行為及法律責任作出了相關規定,且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但卻未對具體的情況作出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供電營業規則》雖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但其僅為部門規章,現實中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壹般不會承認以其作為檢查竊電及計算竊電量的合法依據。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電力供應需求的實際情況,國家針對反竊電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但因其修改的程序和審批程序都非常的繁瑣,導致其出臺和審議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無法滿足當前反竊電工作的需求,自然也就無法落實其效果[3]。針對該點來看,不管是從國務院電力行政管理部門,還是國家立法機關、供電企業等,都已經認識到當前反竊電法律所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問題。在國家針對《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進行修訂之前,為了能夠更好地提升法律法規中防竊電執法行為的效率和質量,本文認為目前主要應采取以下措施:?

(1)地方政府應當出臺反竊電相關規定。在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之前,地方政府應當結合地方的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的反竊電相關規定,這不僅能夠有效提升反竊電相關規定的出臺速度,而且也簡化了相應的操作程序,更能針對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圖片源於網絡

不少地區當前已經積極參與到了反竊電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中,例如:雲南省就頒布了《雲南省查處竊電行為條例》,這是當前全國範圍內較為成功的地方反竊電條例,其不僅較好的實現了政企分開操作原則,同時使得供電企業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政府依法行使權力的改革方向得到了集中體現,有效解決了當地反竊電問題。在雲南的反竊電法律條例中,其最主要的操作思路是,基於新型政企關系下充分展現供電企業與政府部門的優勢,密切配合調整電力執法期間出現企業無權利,政府無能力的現狀。 此外,雲南省在對反竊電相關法律規定制定的過程中,還加強了對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以及相關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之間的關系,借助用電檢查來改變以往執法不到位、不落實的情況,建立起了電力行政執法與用電檢查協調關系,使得兩者均能夠發揮各自的優勢,相互彌補不足。同時,借助這種處理方法,不僅使得供電企業的檢查人員和檢查手段得到充分運用,同時也明確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主體作用。?

基於該立法的思路下,反竊電的相關條例的實施,使得雲南省的用電秩序得到有效維護,並且授予了供電企業在查處竊電行為過程中所具備的“五項權利”,包括了收集證據權、中止供電權、提請處理權、補收電費權以及依法收取違約金權利。而供電企業能夠結合實際情況給予進行單獨的權利行使。與此同時,為了能夠保障企業這五項權利,同時還配套出臺了相應的保障措施,具體包括了有權查封竊電裝置,有權查閱復印資料、有權申請證據保全等,在這五項權利和五項保障措施的***同作用下,供電企業能夠在發現和查處竊電行為中發揮較為較好的職能作用,促使地方用電檢查不斷規範化發展和竊電行為得到有效遏制[4]。?

(2)各個地方在各個部門、機構建立起聯合打擊機制,針對竊電案件均出臺了相應的聯合通知。例如,由省高檢、高法以及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聯合頒布了《辦理盜竊電能案件的意見》,將其作為當地竊電行為處理的主要依據,在打擊竊電行為上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在面對竊電案件處理的過程中,若存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可以做出解釋的情況,可以由有權部門作出相關答復,並作為以後處理相關情況的判斷依據。針對技術層面的問題,則可以邀請電氣專家和中介機構參與,由第三方給予鑒定意見或者結論,基於此來進行判定。關於竊電金額方面,同樣需要司法機關引起高度重視,同樣可以由第三方機構來進行鑒定和判斷,根據他們所提供的權威性的結果來進行確定。?

四、結論?

總而言之,在社會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反竊電工作的法律問題隨之越來越突顯,這也充分體現出了當前我國電力方面法律落後的問題,在迎接國家相關法律條例出臺的過程中,我們應該借助地方立法以及出臺司法解釋等相關方法來對竊電行為進行判斷和處罰,以此改善電力供應的法律環境,推動反竊電工作有效開展,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