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通則部分,《民法典》禁止非法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強調修理、重作等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依法行使;明確特殊動產物權變動中登記與交付的效力。
(2)在所有權部分,《民法典》完善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增加了不動產權利人排放有害物質的種類;完善了***有制度中的***有物處置規則;增設了添附制度。
(3)在用益物權部分,《民法典》落實了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費用繳納或減免規定;增加了土地經營權制度;增加居住權制度。
(4)在擔保物權部分,《民法典》刪除了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刪除了動產和權利擔保物權登記機構的規定;增加了買賣價款抵押權;修正了抵押物轉讓規則。
除了上述制度之外,《民法典·物權編》在諸多方面的修改也均體現了物盡其用、註重產權保護的宗旨。《民法典·物權編》對物盡其用原則的貫徹以及產權保護的加強必將“讓壹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壹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湧流,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