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試論《民法典·物權編》對我國物權立法的完善與發展。

試論《民法典·物權編》對我國物權立法的完善與發展。

答案:《民法典·物權編》立足國情,結合現實需要,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的立法與實踐經驗,進壹步完善和發展了物權法律制度。《民法典·物權編》並不是對《物權法》進行脫胎換骨式的修改,而是在保持《物權法》的基本制度與基本規則不變的情況下,以問題為導向,進行必要的、適當的修改。下面從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幾方面舉例說明《民法典》在原有《物權法》基礎上的完善與發展之處。

(1)在通則部分,《民法典》禁止非法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強調修理、重作等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依法行使;明確特殊動產物權變動中登記與交付的效力。

(2)在所有權部分,《民法典》完善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增加了不動產權利人排放有害物質的種類;完善了***有制度中的***有物處置規則;增設了添附制度。

(3)在用益物權部分,《民法典》落實了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費用繳納或減免規定;增加了土地經營權制度;增加居住權制度。

(4)在擔保物權部分,《民法典》刪除了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刪除了動產和權利擔保物權登記機構的規定;增加了買賣價款抵押權;修正了抵押物轉讓規則。

除了上述制度之外,《民法典·物權編》在諸多方面的修改也均體現了物盡其用、註重產權保護的宗旨。《民法典·物權編》對物盡其用原則的貫徹以及產權保護的加強必將“讓壹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壹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湧流,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