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標簽分為內包裝標簽和外包裝標簽。內容如下:
1,內包裝標簽和外包裝標簽的內容不得超過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中定義的內容;書面表達應當與說明書壹致;
2、根據內包裝標簽的大小,盡可能包括藥品名稱、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規格、貯存、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等標簽內容,但必須標明藥品名稱、規格和生產批號;
3、在包裝標簽上應註明藥品名稱、主要成分、性質、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規格、貯存、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
4、大包裝標簽應標明藥品名稱、規格、貯存、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必要內容,包括包裝數量、運輸註意事項或其他標誌;
5.標簽上有效期的具體表述應該是:有效期至某年某月;
6.由於尺寸原因,如果中文包裝標簽上不能註明所有的不良反應、禁忌癥和註意事項,則應註明“詳見說明書”的字樣。
法律依據:《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條例》第三條。
藥品包裝中不得夾帶未經授權介紹或宣傳產品或企業的文字、視聽等材料。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和使用的藥品,其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必須以中文為主,並使用國家語委公布的規範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