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大中小企業必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劃下壹檔;微型企業只需滿足所列指標中的壹項即可。
二、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準。
(1)職工人數指期末職工人數。期末沒有職工人數的,用年平均職工人數代替。
(2)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用於工業、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餐飲業等有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企業采用商品銷售代替;限額以下住宿餐飲企業采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定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采用營業收入指標。
(3)總資產替換為總資產。
擴展數據
除法
壹、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發[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各種組織形式設立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按本辦法劃分。
3.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業、環境和公共服務業。
四、本辦法根據行業類別、門類、門類及其組合,按照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企業分為大、中、小、微四類。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的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年度統計報表每年確定壹次,統計數據原則上不予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統計局2003年發布的《大、中、小型企業統計劃分辦法(暫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大中小企業分類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