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2月3日發布的《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高建法釋字[2006 54 38+0]4號)。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發布了《關於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
2011年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意見》(中辦[2065 438+065 438]8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2月3日發布的《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高建法釋字[2006 54 38+0]4號)。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發布了《關於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
2011年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意見》(中辦[2065 438+065 43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