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向社會如實公開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 *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產、停產、整改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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