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統壹管理西藏自治區的登山活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具體負責管理西藏自治區的登山活動。
山峰所在地的縣、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助做好登山活動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二章 登山手續第七條 外國人來藏登山,可以自行組成團隊,也可以和中國團隊組成聯合團隊。第八條 來藏進行登山活動的外國團隊應當直接向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提出書面申請。
外國團隊和中國團隊組成中外聯合團隊進行登山活動的,由中國團隊向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第九條 書面申請可采取下列形式:
(壹)填寫登山申請書;
(二)圖文傳真;
(三)電傳、電報;
(四)信函;
書面申請應有以下內容:
(壹)攀登山峰的名稱、海拔高度、地理位置;
(二)攀登時間、攀登路線(包括進入西藏自治區的路線);
(三)登山團隊人數;
(四)申請人的姓名、國籍、住所地、電傳、傳真、電話號碼;
(五)需要由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提供的服務項目。第十條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代表國團隊或中外聯合團隊的登山活動申請後,應在六十日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第十壹條 外國團隊接到批準的登山通知後,應當在六十日內與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簽定登山議定書,交納登山註冊費,領取登山許可證。
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與外國團隊簽定的登山議定書副本,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第十二條 登山議定書簽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由簽約雙方協商確認其變更部分或重新辦理登山手續。第十三條 外國團隊在西藏自治區進行登山活動所需經費,由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按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為其預算。外國團隊應在進入西藏自治區境內三十日前,將預算的全部金額匯寄到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第十四條 外國團隊交納登山註冊費後,由於其自身的原因而取消登山活動的,所交註冊費不退,領取的登山許可證作廢,終止執行與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簽定的議定書。第十五條 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同壹路線上可以有數支登山團隊同時攀登同壹座山峰。第十六條 外國團隊攜帶登山所需物資入境,按“特準進口物品”和“暫時進口物品”分別申報。經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核準後,辦理稅收、擔保手續。第十七條 登山物資中合理數量的專用食品、急救藥品、防寒衣物、燃料等消耗性物品,可以特準免稅入境;超過合理數量的,必須納稅。
西藏自治區有關部門允許的通訊、攝影、錄像、測繪器材和專用運輸工具可以暫免稅入境。登山活動結束,上述物資必須復運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復運出境的,必須通過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八條 外國團隊、中外聯合團隊登山時采集的標本、樣品、化石以及制作的錄像資料,經西藏自治區有關部門檢驗許可後,方可攜帶出境。第十九條 外國記者隨團隊采訪的,應當在提出登山申請的同時申報,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轉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第三章 登山附帶科學考察或測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