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1.撤案前。申請人按程序提出申請後,在立案庭決定立案前,申請人要求撤訴的,應當寫出書面撤訴申請,經工作人員審查後可以撤銷;
2.案後撤案。申請人按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查立案後,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要求撤訴的,應當寫出書面撤訴申請,經仲裁庭成員審核同意後,報主管領導審批。經主管領導批準後,將仲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受理案件後,發現不應受理的,除規定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外,應駁回案件,並在駁回案件的決定作出後五日內,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4.申請人接到開庭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對其申請回避仲裁。申請人就同壹事項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