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要求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擔保是指以保證、抵押、質押、留置以及定金的方式確保債務履行的壹種法律制度。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質押。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有必要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嚴格的限制,本條第壹款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根據這壹規定:
1.公司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在實踐中,公司因擔保問題出現了許多糾紛,為促使公司正確行使擔保,本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問題進行了規範:首先,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公司提供擔保不得突破規定的限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還必須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在作出擔保決議時,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