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供用熱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采用熱電聯產、冷熱電三聯供、工業余熱、區域鍋爐等多種形式發展集中供熱,支持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分布式能源供熱。
鼓勵和扶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七條 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後實施。
市、縣(市)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包含新建住宅小區供熱設施同步建設的內容,並對既有住宅小區補建供熱設施作出安排。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 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體現城鄉統籌、科學配置、節能減排、長遠與近期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安排熱源、熱網、換熱站和中繼泵站布局,並與城市發展規模相適應。
支持有條件的鄉鎮和農村社區配套建設供熱設施。第九條 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供熱專項規劃,制訂供熱管網建設、改造計劃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並分步組織實施。
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市、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時設計和建設供熱管網,實現供熱主管網互聯互通,多熱源聯網供熱。
供熱管網建設占用既有城市道路、城市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壹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就建設項目供熱條件征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具備供熱條件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供熱方式和供熱單位,並提出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按照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同步滿足供熱設施所需的用地、用房、用水、用電及信息網絡等條件。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依據供熱行業標準規範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審查供熱分項施工圖。第十二條 市、縣(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具備供熱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優先使用集中供熱。第十三條 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使用的設備、管材和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供熱工程竣工後,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驗收進行監督,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出具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供熱經營設施的施工,並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換熱站應當在供熱範圍中心區域獨立設置,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設在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換熱站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設計規範要求,采取隔聲減振措施,避免噪聲擾民。第十五條 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其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含室內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養護、改造和調試等責任,因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供熱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於兩個采暖供熱期。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應順延。供熱工程保修期屆滿後,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熱設施交接協議書。供熱設施存在質量問題尚未解決的,建設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保修責任。
供熱工程的保修期應當自供熱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並正式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