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社會辦養老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依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動員社會力量加快發展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哈政綜〔2008〕55號)和《哈爾濱市動員社會力量加快發展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意見的實施細則》(哈民政發〔2009〕77號),老年公寓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政策。
對社區養老服務點的優惠政策由各區、縣(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九條 養老服務連鎖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壹)各成員單位在自願前提下聯合;
(二)連鎖機構的管理者為註冊登記的老年公寓;
(三)連鎖機構的管理者擁有必要的資金,按照連鎖機構的床位數計算,資金不少於2000元/床;
(四)連鎖機構的管理者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完備的連鎖機構管理制度;
(五)統壹名稱、統壹標識、統壹管理模式和服務規範;
(六)每個成員單位服務場所的房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設置的床位數不超過20張;
(七)各成員單位的服務場所及消防、衛生等條件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第十四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老年公寓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三)擬辦老年公寓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
(四)擬辦老年公寓使用場所的證明材料;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籌辦的老年公寓具備開業條件,應向區、縣(市)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黑龍江省社會福利機構審批表》;
(三)服務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
(四)機構章程和規章制度;
(五)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護理人員的名單、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和服務護理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六)若開設醫療護理、康復訓練等服務項目,而本老年公寓無醫療執業資格,需提供與醫療機構簽訂的長期合作協議;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