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濱州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發區綜合執法局,高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專班,北海新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綠色建築標誌管理,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濱州市綠色建築標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並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27日
濱州市綠色建築標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綠色建築標誌管理,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根據《山東省綠色建築推進辦法》、《山東省綠色建築標誌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標誌,是指表明綠色建築星級並包含性能指標的信息標誌,包括證書和標誌。綠色建築標誌應遵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統壹樣式,由授牌部門制作證書,申報單位根據不同的應用場景和制作指南制作標誌。
申請人應當將綠色建築標誌(證書、標牌)懸掛、張貼或者放置在建築物或者社區公共空間的顯著位置。
第三條授予綠色建築標誌的範圍是符合綠色建築星級標準的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
第四條綠色建築標誌的星級分為壹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具體負責全市壹星級綠色建築的認定和標識獎勵。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宣傳、培育和組織工作,並負責對申報壹星級綠色建築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星級認定和綠色建築認定應當按照政務服務申請予以授予,不得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壹星級標誌的認定應采用山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用於綠色醫院建築、綠色校園建築、綠色辦公樓等。,本省沒有評定標準,采用國標。
第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市級綠色建築專家庫(包括規劃、建築、結構、建材、暖通、給排水、電氣、建築物理、檢測等相關專業),承擔壹星級綠色建築認定專家的考試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綠色建築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綠色建築標準,從事綠色建築相關工作5年以上,了解和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檢測、咨詢、運營管理等相關技術要求。,並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第二章申報和審查程序
第九條綠色建築標誌的申報遵循自願原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含國有資金)的公共建築等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並取得相應的綠色建築標誌。
第十條綠色建築評價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後進行。
申請綠色建築認定的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37/T 5097-2021第3.1.2條的要求進行預評價。預評價應在施工圖審查合格後開始,在項目開工前完成。預評價完成後,如有對綠色建築評價產生重大影響的變化,需重新評價。
第十壹條申報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綠色建築星級進行預評價,預評價不授予標誌。
實施預評價的單位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審查證書、施工圖審查報告、已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計算書、檢測報告等材料,對該項目申請綠色建築標誌的可行性進行分析,出具預評價報告,對預評價結果進行技術交底,並針對存在的問題向申請人提出建議。
在綠色建築項目建設過程中,開展預評價的單位應當為申報單位提供全過程的技術咨詢服務。
申請人應與預評價單位簽訂服務合同,約定技術責任和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綠色建築項目孵化器。通過預評估的項目全部納入孵化器,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入庫項目提供技術指導服務。
第十三條綠色建築認定應當科學、公開、公平、公正。認定工作包括申報、推薦、評審、公示和公布,其中評審包括形式評審和專家評審。
第十四條綠色建築標識申報應當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咨詢等相關單位參與申報。申報綠色建築標誌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或者山東省地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行和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完成備案。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壹)綠色建築標識申報、自評報告和預評估報告;
(二)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施工圖審查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等相關文件;
(3)申請人簡介、資格證書、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
(四)圖紙、可行性研究報告、檢測報告、計算書、圖片、錄像等與鑒定有關的技術文件;
(五)對申請材料、數據真實性和年度報告主要綠色績效指標的承諾書。
第十六條申報綠色建築標誌的項目,在組織推薦和認定工作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壹)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正式審查時,可要求申請人壹次性補充材料。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不得推薦申報,不得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七條。經形式審查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壹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對綠色建築的性能進行審查,實地核查申報材料,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綠色建築認定評審按照項目申報的星級標準進行。未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半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八條經專家評審後,壹星級綠色建築項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位置、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築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項目實名舉報意見應核實情況,處理異議。
第十九條對於公示無異議的壹星級綠色建築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布公告並頒發證書。
第二十條綠色建築認定證書實行統壹編號。證書編號由山東省號、區號、星級、建築類型、年份和當年認定的項目序號組成,中間用“-”號。山東省。15.濱州市。15.建築類型代碼分別為公共建築P、住宅建築R、工業建築I和混合功能建築M。如2022年濱州第五個壹星級住宅項目,證號為15-15-1-R-2022-5。
第二十壹條綠色建築項目標識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綠色建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將全市綠色建築項目統壹納入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身份管理
第二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強化綠色建築標識管理運行機制,加強標識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和監管措施,有效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三條獲得綠色建築認定項目的單位應當加強綠色建築的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認定的綠色建築星級指標的對比,每年將年度運行的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築認定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綠色建築認定項目存在下列問題的,應當按照認定管理權限提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兩年:
(壹)項目低於公認的綠色建築星級水平的;
(二)項目主要性能指標低於綠色建築認定證書的;
(三)利用綠色建築標誌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上(含)未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
(六)未按要求懸掛標誌的。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標誌的企業有下列問題之壹的,應當按照標誌管理權限撤銷綠色建築標誌,並收回證書和標誌:
(壹)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
(二)偽造信息和數據取得綠色建築標誌的;
(3)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條綠色建築認定評審專家應當自覺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公平、公正地進行認定評審,並自覺回避與自身利益相關的申報項目的評審。違反規定評審標準的,視情節列入個人信用記錄,並從專家庫中除名。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山東省綠色建築標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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