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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律師

這是金融律師多方面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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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國各行各業中,沒有壹個行業像金融業壹樣為律師法律服務提供如此廣闊的空間。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到2002年初,僅國有金融資產就達到1.09萬億元,而非國有金融資產遠高於國有金融資產。如此龐大的資本實體和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所產生的驚人資金流,形成了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主體。貨幣資本的商業流動對整個社會商品交易道德規範(如誠信)的有序整合起著關鍵和主導作用。為了實現上述兩方面的秩序,法律是非常重要的。雖然不能像利潤壹樣提供值得追求的動力,但確實是不可或缺的“潤滑油”,可以減少摩擦,促進散熱。而金融律師就是承載這些“潤滑油”的“工程師”。

金融業的理性發展離不開律師服務。長期以來,金融行業的人和其他公眾壹樣對律師有誤解。有人認為律師的作用僅限於為金融企業催收債權,甚至有人認為金融行業專業性強,不需要律師服務。縱觀國內金融業的運行,違法行為給金融業帶來的創傷幾年都無法恢復,甚至中央實施的剝離不良資產政策也無法從根本上使國有金融企業與國際接軌;相比花旗等世界級銀行,律師早已是金融行業不可或缺的專業人士。從理論上講,金融業的功利性和追求利潤的不合理性,有時需要掌握法律的金融律師以理性規範的方式進行引導和論證。

律師行業的發展不能忽視金融業這個大市場。

值得強調的是,壹般認為金融保險法律服務市場的擴大只是律師為金融保險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事情,往往忽略了金融保險企業的相對人——客戶。事實上,為金融保險客戶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也應該是律師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的應有之義。

二、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特征分析

1.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

目前為金融行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有:內部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院退休人員、法律經紀人等。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可以說是“百萬高手過江”,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並沒有被律師專屬服務所主導。

法律服務業務主要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沒有特別的限制,實際上並沒有賦予律師專屬訴訟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業法律顧問條例》和司法行政部門關於基層法律工作者業務範圍的相關規定,事實上已經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不僅可以擔任企業法律顧問,還可以代理訴訟業務,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其訴訟業務幾乎包括除刑事辯護以外的所有律師業務。然而,大量法院退休人員和其他法律經紀人在法院內外穿梭,難免挑事吵架,拉攏法官,不僅腐蝕了法律服務市場的肌體,也嚴重挑戰了律師在金融行業的業務發展。

2、律師服務定位不準。

在為金融行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律師往往充當著“救火隊員”的角色,金融企業在涉及訴訟時請律師打官司似乎成了固定趨勢。在經濟落後地區,這種現象更為突出。金融企業只是在壹次訴訟後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訴訟,很少有正式聘請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的。即使金融企業聘請律師作為永久法律顧問,平時也很少邀請律師參與重大業務活動,邀請律師參與的問題和糾紛更多。

律師服務定位出現上述偏差的原因在於金融企業和律師兩個方面。壹方面,企業往往對律師的作用認識不足,壹些企業領導認為律師不懂金融業務,正常的業務活動通知律師參與不必要的工作;另壹方面,律師工作不夠積極,對金融業務不熟悉甚至刻意“揚長避短”。基於以上原因,壹些領域的專業金融律師很少,即使有也最多只能算是“金融訴訟律師”。

3.律師的知識結構不符合要求。

為金融企業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務,必然要求律師是既精通法律又精通金融的復合型人才,但符合這壹要求的律師數量遠遠不夠。試想,壹個金融律師,如果對金融行業特有的資產負債表、眾多的會計科目、精算費率感到困惑,如何處理專業性很強的金融法律事務?如果對國家的金融政策和金融業的運行規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如何對金融企業的經營決策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

金融行業是壹個相對封閉保守的行業。長期以來,國家對金融的特殊保護,導致了很多業內人士的盲目樂觀和自大。比如很多金融行業的人認為自己是金融專家,很多法律問題在他們看來只是金融問題。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從而體現自己的價值。金融行業的先天劣勢壹時難以根除,這在律師知識結構的缺失上尤為明顯。

4、法治環境難以樂觀。

這壹方面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工作難以體現公平和效率,而律師的工作被無情遺忘,導致金融企業對律師失去信心。

今年以來,似乎在壹些地方,在黨政部門的刻意安排下,旨在逃避金融債務的假破產死灰復燃。這些地方的法院成了壹些地方黨政(確切地說是壹些黨政官僚)的法院,而不是“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債權即使披上壹百件“法律外衣”,也很難得到法院的保護。同時,壹些法院的“效率”也是有目共睹的。很多法院壹半的訴訟費都是財政出的,財政已經在為巨額的訴訟費發愁了。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往往以“社會穩定”、“員工上訪”、“無資產可執行”等法外理由搪塞,久拖不決。

在背離公正、漠視效率的金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中,金融律師處於尷尬的地位,律師在維護金融債權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難怪有些金融企業“花錢找法官不找律師”。律師的作用被行政化、腐朽的司法所湮沒,絕不是律師個人的過錯。

5.金融保險法律服務是買方市場。

只有不到三分之壹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外聘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律師在與這些單位打交道的過程中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由於律師之間的惡性競爭,不僅律師無法按正常標準收費,金融保險業也無法對律師建立必要的認同。

第三,金融企業需要什麽樣的律師?

1,精通法律的律師。個人律師無論專註於什麽業務,毫無疑問都必須是法律專家,律師應該對我國現行法律有全面、深刻、全面的了解。在發達地區,作為壹名金融律師,妳需要熟悉國際貿易和投資方面的法律。

2.熟悉金融的律師。不能要求每個金融律師都是金融專家,但至少他是金融專家。熟悉國家經濟金融政策,了解金融改革發展趨勢,熟悉具體金融業務操作(包括信貸、金融、結算等。)在壹定程度上。發達地區的金融律師還應具備必要的國際金融業務知識。

3.品行高尚的律師。在金融這個典型的以資本追求利潤的行業,更需要通過律師來體現正義和法律的精神影響。律師只有不為名利所動或至少不為名利所動,其內在的品質才能滲透到金融行業中,才能成為真正的金融律師。

4.綜合能力強的律師。在服務金融行業的過程中,律師的語言(書面和口頭)表達能力非常重要,綜合判斷能力要達到壹定水平,還應具備與金融行業人士合作的高精尖技能。這些都不是壹天建成的,但是對於壹個優秀的金融律師來說是必須的。

四、壹些想法和建議

1.培養和造就金融律師。

律師要職業化,“全能”律師會被市場淘汰,這已經成為常識。如何培養和造就壹定數量的金融律師?這個可能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我覺得:(1)要積極把有相應學歷或職稱的律師送到金融院校深造;(2)積極引進有金融專業背景、有律師資格的人加入隊伍。以上兩項措施需要由法律管理部牽頭。“選送”涉及費用,可以和被選人簽訂合同。“引進”的關鍵在於能否給新人提供成長的土壤。目前普遍存在律師入行過於松懈的問題,忽視了人才的規模化培養和專業化培養,本質上無異於對律師人力資源的掠奪式管理,這種狀況必須改變。(3)在壹定規模內培養和扶植專業化特色或專業化分工的律師事務所,與現行的律師分配機制相沖突,需要法律部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共同努力。

2.金融法律服務應該重新定位。

律師在為金融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時,應從事後參與訴訟轉向事前參與論證,提供預防性法律意見。當然,做到這壹點並不容易。壹方面,律師需要轉變觀念,變被動為主動,變被動為積極。另壹方面,金融企業需要改變對律師的片面認識。

3.凈化金融法律服務市場。

如果當前法律服務市場的多元化始終得不到解決,律師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也是很難談的。近年來,有人撰文建議,我國實行企業律師制度非常好,本質上是將現行的企業法律顧問納入律師整體框架;此外,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還需要時間,但隨著律師著裝的出現和律師數量的增加,解決這個問題將不是問題;關鍵是,社會上以營利為目的的法律經紀人,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挽回面子,誠心整改。

4.律師接送機制必須改革。

目前《律師法》認可的國營事務所形式已經逐漸消亡,合作事務所的先天弱點也決定了其不可能有大的發展。律師事務所的主體是合夥制事務所,但合夥制事務所的現狀問題重重,“合夥制”和“分業制”現象比比皆是。很多合夥企業對新律師沒有必要的扶持政策,也沒有律師職業分工的長遠規劃。大部分律師其實都在透支自己的知識儲備。在這種情況下,要想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就必須以律師事務所為單位進行有目的的整合,改革目前“通吃、平分秋色”的分配機制,實行專業化分工,積極向金融領域推廣自己的服務品牌和專業律師,形成團隊合力。

5、外部環境的制約不可忽視。

不能妄自菲薄,不能看不到律師在金融法律服務領域的作用和優勢,更不能誇大其作用。孔子說“過猶不及”很有道理。在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過程中,雖然律師自身的努力很重要,但是來自金融和司法兩方面的因素都很關鍵。行政化和腐敗的司法從根本上排斥了律師的參與,而封閉保守的金融業也會客觀上限制對律師服務的需求,需要我們研究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