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屬於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依據《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九條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載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向作出載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註銷的,自註銷之日起7日內移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壹款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
擴展資料:
企業公戶社保繳納的相關要求規定:
1、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2、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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