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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侵犯著作權

法律分析:認定著作權侵權,需要對原告作品、被控侵權作品、被告使用方法進行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的產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壹經創作,著作權即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不同,著作權侵權的認定還涉及權利的有效性。著作權有效的作品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要原創;可以以某種有形的形式再現。只要不滿足任何壹個條件,原告的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沒有侵權。如果原告的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以適用以下兩個標準:壹是“接觸”,即有機會接觸上壹部作品;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鑒定的重點。在確定原、被告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當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中相應的部分進行比較,以確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判定原、被告作品是否有實質相似性方面也有成功案例。比如專利法中提到的“實施”,即向行業申請專利,按照說明書制造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相比之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通過印刷、臨摹等方式制作作品的壹份或者多份復制品。當壹個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不同角度的保護時,要特別註意區分“實施”和“復制”,它們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