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是什麽?
對比《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可以發現,《辦法》中“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表述與《條例》有所不同,增加了“不誠信”壹詞,更加準確地解釋了信用監管的概念,更加全面地界定了監管的對象和範圍。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滿三年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辦法》規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部門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為什麽被稱為“黑名單”?
《辦法》是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黑名單”制度的要求。實踐中,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通常被稱為“黑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被稱為“黑名單”制度,主要基於以下三個方面:
依據壹:《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永久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不予恢復其正常記錄狀態,並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依據二:《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規定:“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規範各領域紅黑名單的生成和發布,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在確保獨立、公正、客觀的前提下,鼓勵相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生成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信息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
依據三:2065 438+2006年8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企業相關信息統壹采集和公示實施方案的批復》明確指出:“政府部門的企業相關信息,是指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企業登記、動產抵押登記、股權質押登記、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商標註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抽查結果等。、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統計抽查結果信息和企業統計年報除外)。”
第三,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法律性質
在法律屬性上,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是行政部門的信用監管措施,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信用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第壹,信用監管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六種行政處罰措施之壹,《規定》和《辦法》也明確將其視為具體行政行為。
二是在執法程序上,執法機關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程序,不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而是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限進行。
第三,從後果上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會直接損害企業的經濟利益。雖然企業會因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而喪失商業信譽,從而造成經濟損失,但這屬於間接損失,不同於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直接制裁。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用約束機制是壹種創新的行政約束活動,是對失信記錄和行政執法結果進行累積後,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進行約束的措施。
四、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十種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規定。
《辦法》第五條規定了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十種情形。其中,屬於信用監管範疇的情形為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屬於行政執法範疇的情形是第五條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十)項規定的單次行政處罰累計情形,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多次行政處罰累計情形。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進壹步明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違法行為類型和法律法規依據,進壹步明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十種情形對應的相關工商法律法規:
(1)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對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註銷登記,對應《公司法》第壹百九十八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三條、《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4罰。
(三)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或者因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對應《禁止MLM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4罰。
(四)兩年內因違法直銷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對應《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10罰款。
(五)兩年內因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對應第二十壹條(違法行為第五條)、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第八條)、第二十三條(違法行為第六條)、第二十四條(違法行為第九條)、第二十五條(違法行為第十條)、第二十六條(違法行為第十三條)也有三條違法行為,即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雖然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但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處罰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執行。
(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造成人身損害以及其他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對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5罰。
(七)兩年內發布虛假廣告三次以上,或者發布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受到行政處罰的,對應《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五條第三款。***2罰。
(8)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政處罰的,對應《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違法行為)。
(9)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對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第三款。***2罰。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屬於墊底條款。
五、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起始日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起始日期。
(1)信貸監管情況。列入《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自規定實施之日起計算(2014 10 1)。
(二)行政執法情況。列入《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十)項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自本辦法施行之日(2016年4月1日)起,計算為工商部門作出第壹次行政處罰、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理決定之日。
六、列入和從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除名的行政程序
《辦法》在行政程序設定上遵循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與《條例》和《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保持壹致。
(壹)納入和解除信用監管的基本程序。
1.上市程序:上市前公告。《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三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醒其履行相關義務;3年後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辦法》在程序設置上與《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壹致。
2.拆卸程序:根據應用進行拆卸。《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五年未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應當自企業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移除決定。《辦法》在移除程序的設定上與《異常經營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保持壹致。
3.公示方式: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經營異常名單信息同時記錄在企業名下,並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二)行政執法案件立案和免職的基本程序。
1.上市程序:直接上市。《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相關信息自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列入本辦法的程序應符合《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2.拆卸程序:直接拆卸。《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五年內不存在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應當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移除決定。本辦法的解除程序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3.公示方式: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行政處罰、註銷登記、暫停受理商標代理業務信息同時記入企業名下,並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七。處理異議的行政程序
企業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列入或者剔除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直接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申請行政復議。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壹)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處置程序。
1.申請。企業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反對接受。工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駁回通知書》,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異議驗證。工商部門受理對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異議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核查,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制作《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核查結果通知書》,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2)行政復議程序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列入或者剔除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各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工商部門的糾錯程序
《辦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工商部門經核查發現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基於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工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日內,將該企業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去除。
八。工商部門的懲戒措施
市場準入限制
《辦法》第十五條限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市場準入資格和法定代表人資格。第壹款規定,因《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登記。第二款規定,通過註冊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相關企業未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二)工商內部聯動處罰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實施四項監管措施:壹是將其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二是根據《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是不會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宣傳活動的資格審查;四是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九、多部門聯合懲戒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慮因素。,並依法限制或禁止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的企業。”
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38個部門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規定:“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確定的原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享有的信息和數據,依法對該領域存在經營行為異常和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當事人的經營活動采取以下壹項或多項懲戒措施,達到‘壹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目的。”
(壹)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懲戒措施:(1)當事人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確需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網站實施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違法網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 請求電信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訪問非法網站,並依法關閉非法網站; (2)限制當事人申請增值電信業務。聯合懲戒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
(二)限制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懲戒措施:對其公司或者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聯合懲戒部門:證監會。
(3)對融資和授信的限制。懲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征信機構依法采集當事人違法信息,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的重要參考因素。聯合懲戒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4)限制壹些高消費行為。懲戒措施:因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當事人,未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支付義務的,執行法院應當依法限制其高消費行為。聯合懲戒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鐵路局。
(5)限制使用政府提供的土地。懲戒措施: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和數據,對土地供應進行必要的限制。國土資源部。
(六)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懲戒措施:依法限制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聯合紀律部門:財政部。
(七)限制參與項目投標。懲戒措施:在壹定期限內依法限制當事人參與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聯合懲戒部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
(八)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的限制。懲戒措施:當事人申請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聯合懲戒部門:海關總署。
(九)限制證券、期貨市場的部分業務。懲戒措施:證監會在審批證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變更及相關業務時,將企業信用信息作為重要參考,嚴格掌握或不批準當事人的申請。聯合懲戒部門:證監會。
(十)禁止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懲戒措施:禁止當事人收受收費公路權益。聯合紀律部門:交通部。
(十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限制。懲戒措施: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限制當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懲戒部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
(12)限制獲得政府財政支持。懲戒措施:限制當事人獲得政府財政支持。聯合懲戒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十三)限制發行公司債券。懲戒措施:限制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聯合懲戒部門:發展改革委。
(十四)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限制。懲戒措施: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限制當事人申請生產許可證。聯合懲戒部門:國家質檢總局。
(十五)作為檢驗檢疫企業。懲戒措施:當事人被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企業,實施限制性管理措施。聯合懲戒部門:國家質檢總局。
(十六)限制獲得相關榮譽。懲戒措施:各部門在向本行業、本領域的企業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獎勵、表彰等榮譽稱號時,必須把恪守信用作為壹個基本條件;對評選期間失信、嚴重違法的當事人,不得授予榮譽稱號,已獲得的榮譽稱號予以撤銷。聯合懲戒部門:各相關部門。
(十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懲戒措施:SAIC在門戶網站發布失信企業信息的同時,通知國家網信辦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聯合懲戒部門:國家網信辦。
(十八)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此外,工商部門向各相關部門提供企業登記、監管、行政處罰等信息,為其準入審批和行業監管提供參考。
案例壹:因年報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認定。
年報公示制度要求企業按照年度順序依次報送和公示年報信息,因此年報公示具有連續性的顯著特征。對於已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要想正常上報當年年報信息,必須先上報當年無年報信息,才能正常上報當年年報信息。在制度設置上,年報申報制度還對因未報年報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進行限制,並提示企業補齊未報年報信息。只有企業補齊歷年年報信息,年報系統才會解除限制,允許企業正常申報當年年報。
例如,某企業因2014年度未上報年報,且連續三年未整改,於2015年7月20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到5月18(經營異常名錄有效期滿前60天),工商部門啟動公告程序,提醒企業履行相關義務。公告期屆滿,即2018,10,企業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部門將於2018年7月20日(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此時既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也有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並在公示系統中進行公示。
因2014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未改正,連續三年無法申報年報:2015、2016、2017。到2018年7月20日,企業名稱中有4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1項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多項失信信息為:2014、2015、2016、2017連續四年。其中,2014年列入經營異常名錄3年,2015年2年,2016年1年,2017年新列入。根據認定規則,可以認定到2018年7月20日,企業名稱將有4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1項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錄信息,分別為2014、2015、2016、2018。其中,2014年列入經營異常名錄3年,2015年2年,2016年1年,2017年新列入。
案例二:因其他三種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三年的認定。
其他三種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是指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企業有關信息,隱瞞、偽造企業有關信息,通過註冊地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經核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1次,導致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1條的情形。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的,只要在名錄內滿3年,就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對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後3年內得到糾正的,根據申請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並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系統中刪除。
如:因年報數據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註冊地聯系不上等原因,導致企業在2016 10 10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名下有兩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2016 12(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3年內),企業更正地址,恢復聯系,根據企業申請,從失信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這些被列入經營異常記錄的信息,不符合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條件,不予累加。但因欺詐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仍未改正的,應當在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的60日前公告。公告期滿仍未改正的,將於2019 65438年10月20日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案例三:因未納入年度報告,五年內遷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認定。
例如,2018年7月20日,某企業因2014年度未上報年報,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2009年3月1日2065438,某企業對2014至2017連續四份年度報告進行了補充報告。完成補報任務後,向工商部門申請刪除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錄。工商部門應該如何認定?
壹是企業補充年報,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部門連續四年通知企業補充年報,分別為2014、2015、2016、2017。補充報告完成後申請遷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遷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
二是確定企業是否符合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除名的條件。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3月1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實際只有1年,不到5年,不符合移除條件,暫不能移除。
第三,告知企業遷出的行政程序。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五年未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應當告知企業於2023年7月20日向工商部門申請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除名。
第四,做出搬出去的決定。自2023年7月20日起,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未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滿5年的,工商部門應當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遷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