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切實轉變稅收征管方式,提高納稅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降低稅收流失率和征管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深化國稅、地稅稅收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分類分級管理是對納稅人和涉稅事項進行科學分類,合理劃分各級、各部門稅務機關的管理職責,運用風險管理理念,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提升部分復雜涉稅事項的管理水平,將有限的征管資源配置給稅收風險高或稅收集中度高的納稅人,實施規範化、專業化、差異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方式。
第三條分類分級管理應當遵循專業分工、監督制約、依法征管、科學高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稅務機關是分類分級管理的主體,應當落實管理責任,加強合作溝通,防範管理漏洞,逐步實現從固定管理向分類分級管理、從無差別管理向差異化管理、從事前審核向事中事後監管、從經驗管理向大數據管理的轉變。
第二章納稅人分類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納稅人包括企業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其中,企業納稅人包括取得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第六條企業納稅人以規模和行業分類為主,兼顧具體業務類型。
第七條企業納稅人按規模分為大型企業、重點稅源企業和壹般稅源企業。大型企業是指資產或納稅規模達到壹定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認定和管理的企業集團;重點稅源企業是指資產或納稅規模達到壹定標準的企業納稅人,具體標準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壹般稅源企業是指大型企業和重點稅源企業以外的法人納稅人。
第八條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可根據國家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劃分企業納稅人類型;或者根據管理需要和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要求,對特定經營企業的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原則上按壹般稅源企業管理。
第十條自然人分類以收入和資產為主,兼顧具體管理類型。
第十壹條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資產分為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和壹般自然人。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是指收入或者資產凈值超過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壹定數額的自然人;普通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條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和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要求,確定本級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納稅人分類應當在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稅源的發展變化進行動態調整,調整期限壹般以納稅年度為單位。
第三章涉稅事項的分類第十四條涉稅事項是指與納稅人辦理涉稅業務和稅務機關稅收管理有關的事項。
第十五條涉稅事項分為納稅服務事項、基礎管理事項、風險管理事項和法律事務事項。
第十六條納稅服務事項,是指《國家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規定的應納稅人請求,稅務機關受理的涉稅事項,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納稅鑒定、發票辦理、納稅申報、優惠待遇、辦證、宣傳咨詢、維權等。
第十七條基礎管理事項是稅務機關依職權發起的日常管理事項,主要包括數據采集、戶籍管理、審核認定、稅源調查、對外合作、委托征收、納稅擔保、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稅務行政處理和處罰等。
第十八條風險管理事項是指圍繞分析確認納稅人遵守稅法情況而開展的稅收管理事項,主要包括數據集中管理、風險管理規劃、風險分析與識別、風險任務管理、風險應對、風險應對過程監控、效果評估、風險分析工具設計與維護等事項。其中,數據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數據存儲、數據處理、數據交換、數據調度等事項;風險應對主要包括風險預警、納稅評估(或稅務審計和反避稅調查,下同)和稅務檢查事項。
第十九條法律事務是指與稅收法律工作直接相關的涉稅事項,主要包括政策法規管理、爭議解決、重大稅收案件審理等事項。
第四章分類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壹般稅源企業和自然人主要由縣級稅務機關管理,大型企業、重點稅源企業和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由各級稅務機關管理。
第二十壹條納稅服務事項和基礎管理事項主要由縣級稅務機關管理,風險管理事項和法律事務事項由各級稅務機關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負責全國範圍內的數據收集、數據集中管理、風險管理規劃、風險任務管理、風險應對過程監控、效果評估和風險分析工具設計與維護;組織實施區域和行業稅務風險分析;組織實施大型企業、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等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分析;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和全國影響較大的稅收違法案件查處;組織實施國稅稽查的隨機檢查;負責國家政策法規的管理和重大稅收案件的審理;其他應由國家稅務總局承擔的事項。
法律依據:《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處理活動和網絡數據安全監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條例適用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個人和組織的數據進行處理的活動:
(壹)以向中國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2)分析和評估中國個人和組織的行為;
(3)涉及國內重要數據的處理;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例不適用於為個人或家庭事務進行數據處理活動的自然人。第三條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促進數據開發利用和保障數據安全並重,加強數據安全保護能力建設,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第四條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安全防護相關技術、產品和服務創新以及人才培養。國家鼓勵國家機關、行業組織、企業、教育科研機構和相關專業機構開展數據開發利用和安全保護合作,開展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