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 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勞動法對臨時工的規定:
臨時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得約定試用期;臨時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用人單位和臨時工雙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給付臨時工補助。
綜上所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規定:臨時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