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人存在誤區,總認為作者是著作權人。在版權保護的過程中,往往很難搞清楚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因此,有必要區分作者和著作權人這兩個相近的概念。
壹、作者和著作權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是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者不得享有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可能不享有作者應享有的權利。這是版權保護過程中必須註意的。壹般來說,作者是作品的創作者,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作者和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說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權可以根據雙方約定由委托人享有。此時受托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中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委托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壹定是著作權人。
現實生活中,委托作品經常發生著作權歸屬糾紛。委托他人寫回憶錄的,作品反映委托人的思想、經歷、生活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具體材料。委托人認為版權屬於自己,受托人認為自己參與了創作,當然享有版權;再比如學校委托錄音錄像部門制作音像教材,或者名人委托畫家為他畫肖像等等。,這些都涉及到版權的歸屬問題。
因此,我國著作權法采用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委托人和受托人應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著作權歸屬達成協議。雙方可以約定,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分別歸受托人和委托人所有。合同約定委托人享有署名權的,委托人享有作品的其他財產權利。雙方也可以約定版權歸雙方所有。委托合同可以是字畫的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日後的糾紛,應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壹般可能的情況
1.沒有合同或者合同對著作權的歸屬沒有明確約定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這壹規定來源於“直接創作作品的人為作者”的原則,以保護作者的創造性作品。
2.如果著作權人和作者壹開始是同壹個人,著作權是可以轉讓的。轉讓後,新的著作權人壹般不是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著作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或者終止後,由承擔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3.如果著作權人和作者最初是同壹人,作者死亡(或者單位解散、終止),就會發生著作權繼承(繼承)。這種情況下,作者和著作權人就分離了,作者就不是著作權人了。
第四,總結
綜上所述,版權保護的第壹要務是分清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在區分清楚的基礎上,看侵犯的是什麽權利,作者的署名權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