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當然是嚴肅的。找到財產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壹是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劃撥。
二、有權扣留和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股息、紅利、租金收入、偶然收入等。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3.扣押、查封和凍結。
查封:法院當場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禁止被執行人轉移刑罰;
查封:法院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運送到有關地點,使被執行人無法占有、使用或處分。
1.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2.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3.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4.申請人申請延期的,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四,不動產預查封
具體實施辦法是:法院出具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登記完畢即可正式查封房地產權屬。
5.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拍賣。
條件:1。拍賣的物品必須已經被查封、扣押;2.財產被查封、扣押後,被執行人在被執行人指定的期限內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3.符合拍賣條件。
6.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情況:1,不適合拍賣,2,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
7.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隱匿處的財產進行搜查。
8.對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采取強制措施。
九、法院可以對已經到期的、預期的股息采取強制措施。
十、對其他投資收益采取強制措施。
十壹、罰款、拘留、刑事責任:
1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訴訟法第115條:對個人罰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3、有能力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
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