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查詢海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官網可知,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可知,海南省投資項目代管合同合同價,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照合同約定向項目單位提供由銀行出具的占合同總金額不超過10%的履約保函或保證金。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施工合同預付款原則上不得低於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高於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30%。付款方式銀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對上述擔保方式出具的文書統稱為保函。
《暫定辦法》重點提及,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不得超過經審批的投資概算,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項目單位確需變更設計但不增加政府投資的,應當由項目單位組織簽認,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確需變更設計並增加政府投資的,按本辦法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