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是深入貫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關於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加強集團消防安全管理,確保集團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1.2集團消防安全管理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方針為指導;以“隱患比明火更危險,預防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為工作原則。
1.3集團下屬各單位及員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1.4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各單位、部門及員工。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2、集團消防安全組織領導
2.1.消防安全委員會
2.1.1董事:劉總經理
副主任:魯平(副總經理)
2.1.2成員:集團下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
2.1.3日常業務工作:集團行政中心負責。
2.1.4每季度召開壹次會議研究消防安全。總結前期工作,安排下壹步工作;並進行考核等內容。
2.1.5為了及時深入貫徹國家或上級的指示,可臨時召開會議。
2.2工作職責
2.2.1貫徹上級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精神、指示和要求;並監督實施。
2.2.2定期組織全面的消防安全檢查;對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
2.2.3審核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活動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指導鉆探工作。
2.2.4對風險較大的火災隱患進行監督整改。以及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負責協調各方。
2.2.5負責先進消防安全經驗的宣傳和獎懲。
2.3集團設消防安全責任人和專職消防安全管理員,負責集團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監督、管理和指導。
2.4各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設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未設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實施。
3、消防安全責任
各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逐級分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部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要具體落實到每個人。
3.1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工廠)和部門職責:
3.1.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1.2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3.1.3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監測記錄完整準確並歸檔;
3.1.4確保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1.5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1.6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3.1.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3.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規定第3.1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3.2.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2.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施嚴格管理;
3.2.3進行日常防火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
3.2.4對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習。
3.3同壹建築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責任人,對* *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
3.4產權單位在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當事人應當在簽訂的合同中按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以及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管理單位管理。
承包、租賃或者受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使用和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3.5消防安全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3.5.1貫徹消防法規,確保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單位火災情況。
3.5.2協調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和管理活動,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5.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3.5.4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3.5.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3.5.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3.5.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3.6消防安全經理的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經理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1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3.6.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消防安全,並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3.6.3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3.6.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3.6.5組織維護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標誌,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3.6.6組織和管理義務消防組織。
3.6.7組織員工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3.6.8消防管理員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9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3.7集團管理中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3.7.1管理中心
3.7.1.1食堂、宿舍等後勤部門。
3.7.1.2各種車輛(特別是員工通勤車)、變配電間、鍋爐房、油庫、檢修班動火等。
3.7.1.3辦公室消防安全。
3.7.2物流管理中心
辦公室防火。
3.7.2.2各類倉庫的消防安全。
3.7.3信息管理中心
3.7.3.1辦公室消防安全。
3.7.3.2下屬單位機房的消防安全。
3.7.4營銷管理中心
3.7.4.1舉辦大型活動消防安全。
3.7.4.2辦公室和材料的消防安全。
3.7.5財務管理中心
3.7.5.1財務信息及辦公室消防安全。
3.8集團各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參照本規定確定。
4、防火和管理
4.1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在同壹建築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
4.2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
4.2.1組織者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備齊全、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4.2.2同時註意故意縱火、爆炸等破壞行為,發現可疑情況立即向領導匯報。
4.3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4.4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本單位員工的公交車和通勤車。
4.5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4.5.1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4.5.2進入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
4.5.3易燃材料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4.6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裝修和裝飾應當使用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不燃材料。
4.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4.8各單位應識別容易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並實施嚴格管理。
4.9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免費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報警。禁止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都要立即組織力量撲救。周邊單位要給予支持。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資料。
4.10公眾聚集場所(如商場等)的所有工作人員。),正常的消防安全防範措施除外;要時刻註意故意縱火、爆炸等破壞行為,發現可疑情況立即向領導匯報。
5、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按照集團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執行,消防安全與生產安全同時檢查。
5.1集團季度和月度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5.1.1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5.1.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5.1.3消防車通道及消防水源。
5.1.4消防設備的配置和有效性。
5.1.5用火用電是否有違規現象。
5.1.6重點工人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5.1.7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
5.1.8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其他重要物資的消防安全。
5.1.9安全消防系統、值班和記錄。
5.1.10消防檢查。重點工廠、醫院、工作場所移動吸煙要嚴查。
5.1.11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5.1.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5.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日常消防檢查的主要內容:
5.2.1用火用電是否有違規現象。
5.2.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5.2.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齊全、完整、有效。
5.2.4常閉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門下是否堆放物品會影響使用。
5.2.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的在崗情況。
5.2.6其他消防安全條件。
5.3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檢查,在營業時間內至少每兩小時進行壹次,營業時間結束時對營業場所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的火災隱患。
5.4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夜間消防巡邏。
5.5防火檢查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火險要妥善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要立即報告。發現第壹次火災時,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滅。
5.6各種檢查應及時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記錄上簽字。
5.7各單位應定期維護建築消防設施;定期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和測試,並將報告存檔;確保各種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5.8消防設備應定期維護和檢查,並建立檔案。應記錄配置類型、數量、安裝位置、檢查維護時間和更換時間。
5.9各單位在檢查其他工作的同時,也要檢查消防安全。
6、火災隱患整改
6.1各單位應及時消除存在的火災隱患。對暫時不能消除的火災隱患,必須采取可靠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不能保證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壹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部位應當停產停業整頓。
6.2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應責成相關單位人員整改並監督落實:
6.2.1非法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儲存。
6.2.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違反禁令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或使用明火。
6.2.3鎖閉、堵塞、占用或堆放安全出口會影響疏散通道的暢通。
6.2.4消防栓、滅火器堵塞,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6.2.5常閉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2.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巡邏人員離崗。
6.2.7違反規定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6.2.8其他可以當場糾正的行為。
6.2.9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記錄更正,並歸檔備查。
6.3對現場不能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決。
6.4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後,負責整改的單位或部門應將整改情況和記錄交由消防負責人或消防安全經理簽字確認後歸檔備案。
6.5對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自身無法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或其他自身無法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上級部門或地方政府報告。
6.6對於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寫出火災隱患整改批復,並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7、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這項工作應與集團的安全消防教育培訓管理制度相結合,與安全生產工作同步進行。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7.1各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所有從業人員每年應當至少進行壹次消防安全培訓;內容包括:
7.1.1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7.1.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及防火措施。
7.1.3消防設施的性能和消防設備的使用。
7.1.4報告火災、撲救初期火災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7.2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半年進行壹次。內容包括:
7.2.1除7.1項內容外,組織員工和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7.2.2新員工上崗前應重點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7.3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和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掛圖、廣播、錄像等方式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知識。
8、滅火和緊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8.1各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8.1.1組織機構: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援組。
8.1.2報警和報警處理程序。
8.1.3緊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8.1.4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8.1.5通信、安全防護和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8.2演練
8.2.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壹次演練,並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預案。
8.2.2其他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每年進行壹次演習。
8.2.3消防演習時,應設置明顯標誌,並事先通知演習範圍內的人員。
9、消防檔案
9.1消防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其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的基本情況和管理情況。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況,配有必要的圖表,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這些文件以統壹的方式保存,以備將來參考。
9.1.1消防安全的基本情況應包括:
9.1.1.1單位基本情況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9.1.1.2建築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和資料。
9.1.1.3各級消防管理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9.1.1.4消防安全系統。
9.1.1.5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
9.1.1.6誌願消防組織人員及消防器材信息。
9.1.1.7消防安全關鍵崗位人員。
9.1.1.8新增消防產品和防火材料證明材料。
9.1.1.9滅火和緊急疏散計劃。
9.1.2消防安全管理應包括:
9.1.2.1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各種法律文書。
9.1.2.2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綜合檢測報告和維護保養記錄。
9.1.2.3火災隱患及其整改記錄。
9.1.2.4消防檢查和巡視記錄。
9.1.2.5氣體和電氣設備檢查記錄(包括防雷和防靜電)。
9.1.2.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9.1.2.7消防和緊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
9.1.2.8消防記錄。
9.1.2.9消防獎懲記錄。
9.1.2.10前款第2、3、4、5項應當記錄檢查的人員、時間、地點和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和處理措施等。六項記錄應註明培訓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7記錄,應記錄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與部門和人員。
9.2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資料和記錄統壹備案。
10、消防工作考核及獎懲
各單位應將消防工作納入內部檢查和考核。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10.2任何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1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罰款。
10.2.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0.2.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10.2.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10.2.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間距;
10.2.5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10.2.6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10.2.7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10.2.8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的,處警告或者本人工資5-10%的罰款。
10.3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罰款。
10.3.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10.3.2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的。
10.3.3在工廠、醫院或工作場所移動吸煙。
10.4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10-20%工資的罰款。
10.4.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10.4.2過失引起的火災;
10.4.3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10.4.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不服從現場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10.4.5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10.4.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封存的場所或者部位;
10.4.7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工作人員未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
10.5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補充規定
11.1本規程中術語的含義。
11.1消防設施: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應急廣播、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設施。
11.1.2公眾聚集場所:指商場(店)、禮堂、員工娛樂場所等。
11.1.3人員密集場所:指公眾聚集場所(大型群眾性活動)、展覽館、服裝廠和工業園區的車間、員工宿舍、員工食堂等場所。
11.2本規定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11.3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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