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願組建,但是除了協議之外,還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且章程必須登記;
2.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 * *均出資並分享利潤;
3.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
4.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的主要權利: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支付的,應當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4.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8.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用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
9.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有限合夥至少由壹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是自願的等等。法律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人象征著保護和希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