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我可以拒絕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嗎?

我可以拒絕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嗎?

可以拒絕競業禁止協議。

壹般情況下,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的保密義務,員工不得拒絕。但競業限制協議可以在勞動合同簽訂、續訂或者離職時與企業協商簽訂,企業不得強迫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但如果泄露商業秘密涉嫌違法犯罪,需要受到處罰。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禁止協議是什麽意思?

競業禁止協議是指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到與本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兼職,或者禁止其離職後壹段時間內到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工作,包括勞動者自己創辦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競業禁止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離職員工應承擔保守原企業商業秘密、不與原企業競爭的義務,並應享有獲得壹定經濟報酬的權利。目的是平衡雙方利益,合理設置雙方權利義務是關鍵。

簡而言之,競業禁止就是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條款。

綜上,當事人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協議應由負有保密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並由雙方協商達成。如果壹方不願意簽字,可以直接拒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