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原告向法院起訴,立案庭在審查起訴時,必須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以滿足相關條例要求。有的法院就明確規定必須提供,其作法為:“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登記卡或暫住人口信息卡;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的,則應當提供工商局或其他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如工商經濟信息中心查詢通知單等。對於當事人在立案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則根據相關規定,責令其限期補交。否則不予立案。”如果是立案必須的信息,需要立案前調取,建議委托律師調取。根據法院關於訴訟立案的規定,原告在提起民事訴訟時,應該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包身份證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登記信息等)。而在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會對個人提供他人的戶籍登記信息的。聘請律師後,律師憑借律師證、授權委托書、律所介紹信可以調取對方相關身份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壹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