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被告人任、魏住焦作市武陟縣大豐鎮司馬村。多年來,這個村子的村民都有在夏秋兩季晚上捕捉壁虎出售的習慣。因壁虎收購價逐年上漲,2017年9月9日晚,任、魏二人來到沁陽市白象鎮新村,采用大燈照明、棍棒捕捉的方式獵殺壁虎。村巡警當場抓獲兩人,共獵獲壁虎347只,其中魏153只,任194只,涉案價值173500元。
村民獵殺壁虎的處罰結果:
經當庭調解,公益訴訟公訴人與兩被告人分別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達成協議。其中任賠償國家經濟損失22000元,魏賠償國家經濟損失20000元,兩被告均當場履行。沁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魏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方法獵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魏犯非法狩獵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兩被告人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任、魏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他們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主動賠償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他們適用緩刑是符合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