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批準證書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或電子許可證);
2.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授權委托人的委托書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社會保險登記表(開戶)(可以提前在網上下載填寫,也可以帶公章到社保局填寫蓋章)。
新辦企業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由單位經辦人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網點領取相關表格並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立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並提供以下材料(具體實時要求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1.營業執照批準證書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或電子許可證);
2.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授權委托人的委托書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申請表(可提前網上下載填寫,也可攜帶公章、財務章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蓋章)。
5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表;(蓋章)
6.在職員工工資分配花名冊;(留下壹份檢查原件並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企業在註冊登記時,社會保險登記同時進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