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6、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7、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8、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10、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