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借鑒海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了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壹些可操作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可操作性。
《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上市納入《證券法》的規範範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壹,應當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壹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諸多民事法律關系,需要遵守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托管協議、代銷協議等,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相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托法、會計法。
(2)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準和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的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和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
②《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基金托管人的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和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範了基金代銷機構的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範、監督管理等。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業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基金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行為準則。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獨立或會同有關部門發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等壹系列配套規範性文件。
(3)自律規範。自律規範包括滬深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交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實施細則》、中證協發布的《交易公約》。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障。經過幾年的探索,建立了分工明確、協調高效、秩序井然的資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負責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對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並負責對上市基金在交易所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妳的問題太大,說不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