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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國家檔案局8號令?

《關於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件檔案保存期限的規定》已經2006年9月6日國家檔案局第1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導演:楊東權

65438+2006年2月

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及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規定

第壹條為便於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正確界定文件材料歸檔範圍,準確劃分檔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檔案既能反映機關的主要職能和活動,又能保持其歷史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關文件材料,是指機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類別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機關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是:

(壹)反映本機關主要職能和活動、基本歷史面貌,對本機關工作、國家建設和歷史研究有利用價值的文件和資料;

(二)機關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在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權益方面具有憑證價值的文件材料;

(三)上級機關和本級機關需要本機關執行的文件、資料;下級機關報送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四)對本機關工作有參考價值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四條機關文件材料不予歸檔的範圍是:

(壹)上級機關的文件、資料中,不需要上級機關辦理的文件、資料,機關非工作人員任免、獎懲的文件、資料,工作參考筆錄;

(二)本機關文件材料中的復制件,無參考價值的事務性、臨時性文件,壹般性文件的歷次修改、校對稿;沒有特殊保存價值的信封、不需要辦理的普通群眾來信和電話記錄、機關內部相互抄送的文件和資料、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單位職務形成的與本機關無關的文件和資料、與工作參考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本級機關的文件和資料,不需要執行,也不需要復印;

(四)下級機關的文件、資料中,可供參考的情況介紹和反映,以及復制或抄錄的文件、資料。

第五條屬於本機關歸檔範圍的所有文件材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本機關檔案工作主管部門移交,實行集中統壹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六條機關文件、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和固定期限。定期壹般分為30年和10年。

第七條永久保管的文件和檔案主要包括:

(壹)本機關制定的法規和政策文件;

(二)本機關召開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機關在職能活動中形成的重要業務文件和資料;

(四)本機關對重要問題的請示和上級機關的批準、指示,重要報告、總結和綜合統計報表;

(五)機關事業單位沿革、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房屋買賣、土地征用、重要合同協議、資產登記等文件材料;

(七)上級機關發布的屬於本機關業務主管的重要文件和資料;

(八)本級機關和下級機關關於重要業務問題的來信和請求,以及本機關的答復和回復。

第八條定期保存的文件和檔案主要包括:

(壹)本機關職能活動中形成的壹般性業務文書;

(二)本機關召開會議、開展活動形成的壹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機關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壹般性文件;

(四)本機關的總務管理文件;

(五)本機關對壹般性問題的請示和上級機關的批準、指示,壹般性工作報告、總結、統計報表等。;

(六)主管本機關業務的上級機關下發的壹般性文件和資料;

(七)上級機關和本級機關下發的與本機關業務無關但應執行的文件和資料;

(八)本級機關和下級機關關於壹般性業務問題的函件、請示以及本機關的答復、批復等文件和資料;

(九)下級機關報送的年度或以上計劃、總結、統計、重要專題報告等文件。

第九條機關形成的人事、基建、會計等專項文件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歸檔。

第十條機關應當對電子文件的元數據和背景信息進行歸檔。

機關應當歸檔紙質文件。如有文件、底稿、文件處理單等,應與文件原件、最終件壹並歸檔。

第十壹條機關聯席會議、聯合行文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其他機關歸檔相應的復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印件。

第十二條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機關的職能和各部門的工作實際;編制本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件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實施。

有垂直領導關系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系統工作實際,編制本系統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經國家檔案局審核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編制本機關、本系統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表,應當綜合分析和認定本機關、本系統文件材料的現實作用和歷史作用,準確界定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劃分檔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軍隊系統、民主黨派、企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國家檔案局關於政府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和《政府機關文件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範圍》同時廢止。

附件:文件檔案保管期限表

1本級黨代會、人代會、政協、工會、* *團委、婦聯的文件材料。

1.1請示、答復、通知、清單、議程、報告、領導講話、選舉結果、討論通過的文件、決議、紀要、公報、主席團會議紀要等文件(永久)。

1.2大會發言、人大代表建議和意見、人大代表建議和答復、CPPCC委員建議和辦理結果、簡報和快報(永久)

1.3重要賀信電報、籌備工作和選舉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組會議紀要、會務組織計劃和總結等文件材料(30年)。

1.4討論失敗的文檔(10)

2.黨委、人大、政協、紀委、常委會、執委、主席團、婦聯委員會、工會、政府常務會議的文件材料。

2.1公告、決議、決定、記錄和會議記錄;議程、領導人講話、討論通過的文件、與會人員名單(永久)

2.2討論未通過的文件(10)

3.本機關(常設)黨組(或黨委制黨委)會議及行政辦公會議紀要。

4.本機關召開的工作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文件材料。

4.1請示、答復、通知、清單、時間表、報告、講話、總結、決議、決定、紀要(永久)

4.2典型材料、代表講話材料、交流材料和簡報(30年)

5 .機關聯席會議的文件和材料

5.1由本機關主辦

5.1.1請示、答復、通知、清單、附表、報告、摘要、決議、決定、紀要(永久)

5.2本機關是協辦單位。

5.2.1份或副本的指示、答復、通知、清單、時間表、報告、講話、總結、決議、決定和會議記錄(30年)

5.2.2典型材料、代表發言、交流材料、簡報的復印件或復制件(10年)

本機關承辦的國際會議、大型展覽和博覽會的文件和資料。

6.1請示、回復、申辦、組織組委會主要活動、議程、名單、主報告(原文及譯文)、輔報告(原文及譯文)、祝賀、上級領導題詞及講話、會徽設計(永久)。

6.2代表的發言材料、交流材料、簡報和新聞報道(30年)

6.3委員會、分會和學術會議的討論記錄、會議代表登記表和接待安排(10年)

7 .上級機關和領導對本地區和本單位工作進行檢查和視察時形成的文件。

7.1重要(永久)

7.2總則(30年)

7.3地方當局工作報告(30年)

8 .本機關的業務文件和資料

8.1本機關制定的政策、法規和壹般性業務文件,中長期規劃、綱要等文件(永久性)。

8.2本機關的要求和上級機關的答復和指示。

8.2.1(永久)重要業務問題

8.2.2壹般商業問題(30年)

8.3本級機關和下級機關的來信和請求,本機關的答復和答復等文件材料。

8.3.1(永久)重要業務問題

8.3.2壹般商業問題(30年)

8.4本機關代上級機關起草和通過的重要規範性文件和專項業務文件的終稿(30年)

8.5.1由本機關主辦

8.5.1.1(永久的)重要業務問題

8.5.1.2壹般商業問題(30年)

8.5.2該機構是協辦機構。

8.5.2.1重要商業問題(30年)

8.5.2.2的壹般商業問題(10年)

8.6本機關編輯和編寫的文件和資料

8.6.1大事記、組織沿革等。(永久)

8.6.2簡報、情況報告、工作信息等。(10年)

8.7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行政管理制度、程序和規定等文件和資料(永久)

8.7.2執法檢查總結、通報、整改通知等。(永久)

8.7.3審批、審核等文件材料在行政管理中形成。

8.7.3.1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核準)、管理驗收(評估)和科技計劃(永久)等文件材料

8.7.3.2房地產和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文件和資料(永久)

在8.7.3.3有效期超過20年(包括20年)或沒有註明有效期的許可證;許可證、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審批和管理文件。(永久)

8.7.3.4有效期不滿20年(30年)的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審批和管理的文件材料

8.7.4歸檔行政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

8.7.5行政處罰、處罰、復議和國家賠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永久的)

8.7.5.2平均值(30年)

8.8計劃、總結、統計、調查等文件和資料。

8.8.1年度及以上計劃、總結和統計資料(永久)

8.8.2以後年份(10年)的計劃、總結和統計資料

8.8.3重要職能活動總結和重要課題調查材料(永久)

8.8.4壹般活動總結和壹般問題調查材料(10年)

8.9出國或出訪、出席國際會議、接待來訪等外事活動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公報、簽署的協議、協議、備忘錄、重要會議記錄、紀要等。(永久)

8.9.2出國審批程序、實施時間表、考察報告、會議紀要(30年)

9.本機關機構設置、幹部人事、黨、團、紀檢、工會、安全、信訪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9.1機構設置、機構合並、名稱變更、機構章程、人員編制、印章啟用和失效(永久)等文件材料

9.2人事工作制度、規定、辦法等文件(30年)

9.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9.4先進單位、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縣級以上表彰獎勵(永久)

9.4.2獲得縣級以下表彰獎勵的人員(30年)

9.5、對本機關相關人員的處罰。

9.5.1給出警告(不含)或以上(永久)

9.5.2受到警告處罰(30年)

9.6員工招聘、錄用、調薪、定級、停薪留職、辭職、退休、死亡、養老金(永久)等文件和資料

9.7人員考核、職稱評定文件和材料(永久)

9.8員工調動(永久)的行政、工資、黨組織關系介紹信及存根

9.9工作人員名冊(永久)

9.10黨、團、工會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工作報告和總結,換屆選舉結果(永久)

9.10.2重要專項活動報告和總結(永久)

9.10.3黨員、工會會員名單,批準加入黨組、工會組織的文件材料(永久)

9.10.4情況匯報、工作簡報(10)

9.11紀檢監察中形成的綜合舉報和調查材料。

9.11.1重要(永久)

9.11.2壹般(30年)

9.12安全部門安全檢查和調查記錄(10年)

9.13本機關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的文件材料。

9.13.1(永久)有領導重要批示和處理結果。

9.13.2其他治療結果(30年)

10本機關事務管理的文件材料

10.1房地產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文件(永久)

10.2與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協定、議定書等文件材料。

重要信息(永久)

10.2.2壹般(10年)

10.3接待工作計劃和方案

10.3.1重要(30年)

10.3.2壹般(10年)

10.4機構財務預算(30年)

10.5辦公物資(辦公設備及用品、機動車輛等)的采購計劃、審批手續、招標采購等文件資料。),以及機動車配置、保險、事故、過戶等文件材料(30年)。

10.6國有資產管理(登記、統計、核實和清算、移交等。)文件和資料

重要信息(永久)

10.6.2壹般(10年)

10.7員工租賃或購買自有住房的合同、協議及相關手續(永久)

10.8職工住房分配和出售的規定、計劃和細則、職工住房情況統計、問卷調查和職工住房申請(30年)

11上級文件

11.1上級機關下發的屬於本機關業務主管的文件、資料。

11.1.1重要(永久)

11.1.2壹般(10年)

11.2上級部門下發的不屬於自己業務主管但需要執行的文件(10)

11.3上級機關關於機構設置、領導任免、人員編制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

12本級機關下發的不屬於自己業務範圍但需要執行的文件材料(10)

13下級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13.1重大問題專題報告(30年)

13.2年度及以上計劃、總結和統計資料(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