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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怎麽收費?

法律分析:公證費標準如下:(價格單位:元)

1.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2.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和資信。

3.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

4.證據保全:(1)證人和證言的文件保全200 400。(2)音像資料和計算機軟件保存800。(3)財產保全:不動產等物證保全1000。(4)侵權及事實證據保全1000。

5.票據拒絕證書400。

6.知識產權享有、轉讓和使用的許可證明。

7.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章程、會議決議等法律文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經過認證。

法律依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的公證;(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3)民事協議證明;(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明文件、知識產權享有、轉讓、使用許可證明;(六)公證保管遺囑,核對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七)財產清查、清算、評估和毀損評估的證明;(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九)保管文書,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辦理與公證有關的登記、認證,起草、修改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

《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四條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壹)、(二)、(三)、(四)、(五)項服務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九)、(十)項服務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不適當的服務費標準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直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