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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2019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壹領導,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公共服務體系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村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將村動物防疫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村動物防疫隊伍經費和裝備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器械和其他應急防疫物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公安、交通、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向鄉鎮派出動物防疫監督人員,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技術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的需要,組織有關機構和人員做好動物防疫知識宣傳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服務工作,協助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動物防疫信息平臺,加強動物防疫信息的收集、傳遞、匯總、分析和評估。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協作機制,制定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規劃,組織開展易感動物和相關職業人群傳染病監測,及時通報相關信息,采取防治措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人畜共患傳染病監測計劃,按照監測計劃開展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省級人畜高發傳染病監測點,收集和分析疫情信息,掌握流行規律。第十壹條發生動物傳染病疫情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及時采取控制、撲滅措施;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監測,並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第十二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疫區或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

動物疫區核心區、緩沖區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相關區域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並在技術、設施、設備、人員和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

鼓勵和支持動物養殖企業和動物養殖場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帶。第十四條動物防疫監督管理應當遵循風險控制與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畜禽標識管理,完善信息采集傳輸和數據分析處理設施,建立動物防疫風險管理體系和動物產品追溯管理體系。第十五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儲存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做好免疫、消毒和疫情報告工作。其中,大型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還應當對其飼養的動物進行動物疫病檢測。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強制免疫計劃;並根據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可以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種類和區域,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並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犬、貓等動物飼養者應當為其飼養的動物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

鄉鎮、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主犬貓的疾病防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