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公安交管部門制作的《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責任認定書 》。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 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 當事人責任 加以認定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能證實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且關系到當事人承擔責任的輕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 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因調解終結書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損害賠償事宜經調解後無法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後,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 損害賠償訴訟 ,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壹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