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態旅遊者在購買生態旅遊產品和接受旅遊服務時應享有壹定的權益,作為生態旅遊的活動主體和消費者,旅遊者的權益應得到尊重和保護。在旅遊活動期間,旅遊組織者和旅遊接待者應該為旅遊者提供客觀、完整、準確的旅遊信息,在購買旅遊產品時,旅遊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 人身權和財產權是人的最基本權利,並受法律保護,生態旅遊經營者的活動不能侵犯生態旅遊者的基本權利,同時,生態旅遊經營者所提供的生態旅遊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如果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因旅遊產品、管理、服務遭受人身財產損失,則有權要求責任單位或個人進行賠償。
在旅遊活動中,生態旅遊者有權獲得質價相符的商品與服務。旅遊者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要求有質量保障,同時也要求價格合理、公平。
生態旅遊者在享受權益的同時,作為生態旅遊的主體也應承擔生態旅遊活動所要求的責任和義務。
按照國際生態旅遊協會的定義,生態旅遊是負有保護環境與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等雙重責任的自然旅行,生態旅遊者的所作所為直接影響生態旅遊目標的實現。
在生態旅遊過程中,生態旅遊者應以壹種平等的生命態度尊重所有生物生命,尊重生態規律,尊重生物生命的生存環境不受破壞。 生態旅遊的目的地是由多樣、多層次的生態系統所組成的,生態旅遊者作為其中壹分子,應維護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完整性、完美性、發展性和協調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