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是指安裝在汙染源現場,用於監測、監控汙染物排放的儀器、生產或者治理設施運行參數記錄儀、數據采集傳輸儀、傳感器等自動監測設備以及配套輔助設施;監控平臺是指建立在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通訊傳輸線路與現場端自動監測設備連接,用於對汙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系統、計算機等軟件和設備。第四條 監控平臺以及數據傳輸網絡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汙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協調解決汙染源自動監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自動監控工作正常開展。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汙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汙染源自動監控有關工作。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有權向政務服務熱線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破壞自動監測設施以及在設施運行維護和數據采集、傳輸中弄虛作假等行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對在汙染源自動監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建設安裝第八條 排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建設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
(壹)納入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
(二)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
(三)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建設安裝的。
鼓勵其他排汙單位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開展汙染物排放的自行監測。具體鼓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 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建設安裝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
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提供的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標準。第十條 排汙單位建設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確定監測項目;
(二)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點位選擇、安裝位置等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
(三)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符合國家相關儀器質量要求,並符合省有關技術規範;
(四)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範;
(五)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與監控平臺穩定聯網。第十壹條 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建設完成的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申請與監控平臺聯網並上傳驗收材料。第十二條 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聯網後,排汙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組織對數據傳輸的穩定性、準確性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上傳至監控平臺。第十三條 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後,自動監測數據的季度有效傳輸率不得低於相關技術規範規定的標準。
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主動公開自動監測數據,接受社會監督。第三章 運行維護第十四條 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及運行臺賬,負責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第十五條 排汙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運行維護單位運行維護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
排汙單位委托運行維護單位運行維護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事項、運行維護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配備符合相關規範要求的人員、設備。
鼓勵排汙單位委托運行維護單位承擔運行維護工作。第十六條 自行運行維護的排汙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及時排除故障。
委托運行維護的,排汙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同保障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監控因子的完整性、可追溯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