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發明人隨時可以更改,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而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