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具體來說是工作前或工作後的壹段時間,比如工作時間從9: 00到12,然後結束壹天的工作時間從14到18。
但提前8: 30上班的員工或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到18: 30等。,都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前後”。
識別依據:
根據我國201110實施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壹般包括工傷和職業病,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
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必須同時滿足的兩個條件,同時必須是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意外傷害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類似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