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於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中的信用構建缺失和企業發展的外部競爭環境惡化,使得初步建立起來的信用擔保、創業投資體系和中小企業板在近幾年的運行效果與當初的設計初衷存在相當背離,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仍然遠未解決。
據不完全統計,2004年底,我國各類擔保機構的數量超過了4000家,其中2004年新註冊超過了1000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約占整個擔保機構數目的1/3,到2004年底,中國已設立的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近1200家,籌集擔保資金超過350億元人民幣,平均每家可用擔保金額在2900萬,累計為5萬多戶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金額超過1千億元,累計放大比例為1:2.5左右,2004年約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貸款400億元,而2004年我國各類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為17.7萬億元,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貸款僅占當年全國貸款余額的2.2%。中小企業擔保戶僅占中小企業總數12%左右。擔保公司運營的實踐表明,公司貸款擔保的的風險壹般在第三年以後開始出現。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從2000年開始建立,大部分公司的歷史在3-4年,目前已經到了風險的高發期,根據我們對壹些擔保公司的調查,許多擔保公司的代償率在第三年超過15%,由於經營和財務上的困難,擔保公司不得不涉足多種業務,如進入股市投資,或更多集中在非中小企業融資領域,部分擔保公司的擔保基金被大股東移用等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運營方向與設計初衷出現了較大的偏離。
根據科技部統計,2004年,我國***有253家企業獲得了中外創投機構12.69億美元的投資,僅占2004年全國8,463億美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人民幣70073億元,折合8463億美元)的0.15%。投資的對象主要是處於發展中後期的中小企業,其中,33.4%的投資集中在IC高新技術企業,約為4.24億美元,30家傳統行業的企業獲得投資1.78億美元,占14%。同時,本土創業投資公司發展也因為缺乏退出機制而發展緩慢,我國2004年創投投資總額中,僅有不到25%的投資來自本土創業投資。
在資本市場建設方面,我國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業板,目前,50家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累計從市場融資額超過120億元。其中,33家公司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累計從證券市場募集資金超過90億元,占50家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累計募集資金總額的75%。
因此,從實際運營看,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建立的時間較短,要有效地實現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還需要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參照西方中小企業融資體系搭建的中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建立和初步運營3-5年後的實際效果,並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和融資政策進行再思考,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找到更加有效和現實的途徑。
現有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國內外比較
對國外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的研究發現,即使在當今發達國家中,通過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和政府倡導下建立起來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服務,在整個中小企業融資中所占的比例仍然較低。以美國為例,政府的中小企業融資政策除了從政府服務機制和資金提供支持外,更多的通過中小企業管理局制定宏觀調控政策,引導民間資本向中小企業投資,並支持和鼓勵民間借貸。因此,自身儲蓄和親朋好友借貸仍然是中小企業資金的主要來源,占總體的58%,商業貸款、政府支持的投資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資金占比為29%,由中小企業管理局向中小企業提供的直接貸款只占到1%。而被我們所看重的證券市場融資(創業板市場)只有4%左右。
根據北京大學中小企業中心在2002年的調研表明,300個樣本中小企業創業和持續經營融資中65.2%以上來自自身儲蓄,31.3%來自親朋好友借款。真正從銀行獲得貸款只有3.5%。壹方面,我們有必要提高中小企業從金融機構、資本市場的融資比例,但是,另壹方面,我們也應當清楚地認識到,希望單單依靠銀行體系改革、擔保公司的快速發展,以及資本市場的健全,依靠中小企業外源性的融資體系建立,在近期是無法根本解決我國中小企業創業與發展融資問題的。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有很多探討,根據我們的研究,造成中小企業從金融機構貸款融資或直接融資難(即外源性融資難)的根本原因在於金融信用問題。金融信用可以定義為履行還款承諾的願望、能力和行動。
履行還款的願望更接近於我國傳統文化對信用的理解,即誠實守信,在實際接觸的大多數中小企業無疑都具有誠信的優良傳統品質。
然而,良好的還款願望並不總能轉化為實際的還款能力或行動。由於我國中小企業絕大部分屬於簡單的加工、制造和服務業,缺乏核心競爭力,其中壹大部分中小企業的發展基礎是對環境的較大汙染和便宜的勞動力,處於產業鏈的下端。壹旦國家實施環境保護、產業調控政策,最先受傷的企業就是中小企業。同時,中小企業發展對外部經濟大環境、對經濟周期的依賴較強,我國和國外的經驗表明,每壹次經濟衰退,受到沖擊最大的企業都是中小企業。在日本1980-1990年代的經濟衰退過程中,雖然許多大企業也遇到巨大影響,但是受到沖擊最大的是中小企業,約有70-80%中小企業遇到經營困境,無法償還貸款,最後導致日本全國信用擔保協會也於2001年宣布破產。
在我國,中小企業的破產率也較高,北京大學中小企業中心2003年對國內某地區的中小企業狀況進行統計,其中連續存在3年以上的企業不超過企業總數的20%。在我國經濟改革開放早期,由於市場短缺現象十分嚴重,因此中小企業創業成功率較高,而最大的約束來自資金約束。目前,我國經濟已經進入全面的以賣方市場為特點的相對過剩經濟,中小企業創業的成本、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都大大提高,中小企業創業失敗比率也在提高。因此,即使中小企業具有良好的還款意願,受到以上因素影響,在還款能力上也存在客觀的制約。
判斷履行還款行動的最好依據是過去還款記錄,由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發展的滯後,金融機構在考察企業信用行動方面,缺乏必要的數據支持,這也成為金融機構無法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原因。
缺乏信用(嚴格來說是缺乏相關信用信息),是商業信貸要求高抵押的基本原因,由於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無法在信用的願望、能力和行動上充分了解貸款企業所有信息,在項目鑒定上,金融機構沒有判斷項目好壞的能力,或者判斷項目好壞對金融機構來說是不經濟的。而唯壹經濟簡便的方法就是抵押,加上受到外部經濟環境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影響,商業銀行不得不加強對擔保抵押品的要求,而在中小企業融資上更是如此。由於中小企業在擔保品方面的缺乏(更深的原因是缺乏確定資產所有權屬性的相關法律體系),許多擔保公司在運行過程中不得不將個人的信用與公司信用連接起來,規定壹旦公司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個人將承擔無限責任,這有悖於現代企業制度中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定義,壹旦企業到達壹定規模,就無法運行下去。
因此,許多學者提出的所謂發展中小銀行推動中小企業融資的建議,在目前的信用現狀下,中小銀行也無法完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其生存和運營狀況,就像現在的許多擔保公司壹樣(其實,從廣義上理解,現有的擔保公司就是沒有吸收存款功能的貸款銀行),會走入目前擔保公司面臨的兩難困境。
當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政策建議
壹方面,和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外源性中小企業融資仍然有巨大的發展空間,畢竟我國中小企業創業和融資中個人儲蓄和私人借貸比例過高。另壹方面,由於目前信用體系的缺陷,開放民營中小銀行的辦法不是目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有效方法。
因此,我們建議,根據目前中小企業融資現狀,我們在繼續完善現有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同時,政府有必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即盡快推進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信用體系建立和放寬政策限制,制訂相關法規,允許和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這是當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方式。
1、推進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信用體系建設
在信用體系建設上,我國已經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多年,之所以成效不大的原因是在於沒有壹個完善的法律基礎,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征信。我國許多信用記錄是分散在各個部門,由於沒有統壹的法律和操作規範,相關部門無法實現信用信息***享。同時,在信用信息分享過程中,也在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上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所以,相關的立法必須盡快完善,否則征信體系無法建立。同時,在征信信息的構成中,由於企業存在破產保護,會導致企業主進行逆向選擇,利用相關法律制度進行故意破產逃避債務。因此應當首先建立在個人信用信息基礎上的企業信用信息。個人是整個信用體系的基本細胞,企業相當於生物體的組織,所有信用信息系統都應當基於個人基礎之上。在過去幾年的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實踐中,有的城市選擇首先建立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有的城市選擇建立企業信息征信系統,實際效果表明前者比後者更好。
2、放寬政策限制,允許和保護合法民間借貸
政府需要放寬對民間借貸、民間融資的限制,制訂相關法律明確對民間借貸中債權人的保護和債務人的法律約束和懲罰機制,允許、保護合法的非正規融資渠道的存在和發展。從融資理論上看,以親友鏈、社區鏈為特征的關系型貸款和關系借貸能夠更好地適應和滿足中小企業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融資模式,從而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而其中廣泛使用的互相保證和個人財產完全抵押,也是壹種解決信用缺失和信息不對稱的重要形式,雖然較為原始,但是很有效。
在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中,勞動密集型模式在減輕中小企業對外部資金依賴的同時,也弱化了它們對社會資金的吸納能力。加上我國中小企業具有較強的環境適應能力和生存能力,淡化了包括融資難等外部不利因素對它們的負面影響。在我國現實經濟發展中的壹個有趣的現象是,在理論界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呼聲日漸高漲的同時,中小企業並沒有因外源融資難而放慢其發展的腳步。憑借對經濟增長、就業、財稅等方面的巨大貢獻,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其中壹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非正規、內源性的民間金融的大量存在。盡管我國現有的金融法規和金融政策是禁止民間商業性借貸的。但是在現實經濟運行中,許多發達經濟地區民間借貸、高息借貸是公開的秘密,許多民營中小企業、地區的經濟發展就是依賴這種融資方式發展起來的。這也是在我國目前缺乏外源性的融資渠道的情況下,大量的中小企業能夠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原因。
由於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法規,許多民營企業出現法律糾紛問題也是因為民間借貸原因,其中近年比較有影響的案例就是大午集團的融資案。從法院判決的結果看,國家已經變相承認和允許盈利性的民間借貸。當然,在過去民間借貸中也出現了許多金融惡性詐騙的案件,這些案件之所以造成較大的損失,根本原因在於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款對非法借貸的定義和民間合法借貸的保護。所以,民間借貸融資的規範放開,有助於消除其中的風險,是當前在信用體系和信用缺失的前提下緩解我國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融資難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