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會計準則中對業務招待費的正確會計處理應納入“管理費用”二級科目,但這只是壹個籠統的規定。根據會計的壹般原則,如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劃分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開辦費應當在企業現行會計準則中開始生產經營並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應當壹次性計入生產經營月份的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