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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紛是什麽意思

多元解紛是指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解決糾紛。

多元解紛中的“多元”指的是多途徑、多渠道化解矛盾糾紛,與以往在法院集中處理案件不同,多元解紛工作將訴前化解糾紛作為重要部分。

擴展資料:

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建立勞動關系後,壹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

糾紛的途徑: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壹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壹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常見的糾紛類型主要有以下三種:

1、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涉及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糾紛。包括婚姻家庭、鄰裏關系、房產物業、人身損害、合同、借貸等民事行為引發的糾紛;

2、行政糾紛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資源權屬、醫療衛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3、涉法涉訴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利部門對案件或問題處理不滿而又引發的矛盾糾紛。涉及到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判決或裁定,有些是歷史遺留問題,有些是現實問題,主要是當事人對己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或行政裁決表示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