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第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優先審查的,應當自同意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結案:
(1)發明專利申請應當在45日內通知第壹次審查意見,並在壹年內結案;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在兩個月內結案;
(三)專利復審案件應當在七個月內結案;
(四)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應當在五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應當在四個月內結案。
法律依據:《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第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優先審查的,應當自同意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結案:
(1)發明專利申請應當在45日內通知第壹次審查意見,並在壹年內結案;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在兩個月內結案;
(三)專利復審案件應當在七個月內結案;
(四)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應當在五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應當在四個月內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