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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後如何跳槽到同行業?

在工作中,總有壹些人不想在原單位繼續幹下去的問題,那麽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後如何辭掉工作去找同行呢?以下是詳細介紹。

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如何跳槽:

1.如果原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員工可以跳槽到同行業;

2.在競業限制成立之前,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競業限制協議按月向離職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單位連續三個月未支付補貼的,可以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3.如果兩年內沒有跳槽去生產或經營與自己公司類似的產品或提供類似的服務,或者開始與原企業有競爭力的生產,可以隨意跳槽。

跳槽到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是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所以只要妳註意兩年內不要跳槽到與這家公司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提供類似服務,或者自己進行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生產。所以,如果和公司簽了競業限制協議,並不是說不能離職。只是規定勞動者不能跳槽到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競業禁止是指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到與本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兼職,或者禁止其離職後壹段時間內到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工作,包括勞動者自己創辦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2.競業禁止協議有哪些註意事項?

壹旦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並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單位工作,或者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就會嚴重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用人單位有必要與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對象。競業限制協議禁止勞動者在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並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單位工作,或者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與接觸、知曉、掌握該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即可。當然,企業要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壹些普通員工來說,在工作中有意無意得知公司的商業秘密,也應該納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範圍。

(二)競業禁止的範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業務範圍,避免勞動者在再就業時無意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也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但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於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